全国服刑人员查询系统,服刑人员权利义务具体有哪些 服刑人员查询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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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在服刑期间,应当自觉接受劳动改造,遵守罪犯的权利和义务。那么囚犯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呢?今天,com编辑了以下内容来回答您的问题,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让我们看看。服刑人员权利义务具体有哪些

罪犯服刑期间享有的权利

(1)人格权、人身权和财产权

第七条第一款不得侮辱犯罪分子的人格,不得侵犯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辩护、申诉、控告和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

(二)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

《监狱法》

第二十一条罪犯对生效判决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处理罪犯的申诉。

第二十二条监狱应当及时处理罪犯提出的控告和检举材料,或者移送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处理,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

第二十三条监狱应当及时传递罪犯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材料,不得截留。

第二十四条监狱在执行刑罚期间,根据罪犯的申诉,认为判决可能错误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监狱提交的处理意见之日起六个月内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

(3)工作和休息权利

《监狱法》

第七十条监狱应当根据罪犯的个人情况,合理组织劳动,使其改正不良习惯,养成劳动习惯,学习生产技能,为刑满释放后的就业创造条件。

第七十一条罪犯的监狱工作时间参照国家有关工作时间的规定执行;在季节性生产等特殊情况下,工作时间可以调整。罪犯有权在法定假日和休息日休息。

(4)少年犯的特殊权利。

《监狱法》

第七十五条少年犯应当以教育改造为主。未成年犯的工作应当符合未成年人的特点,注重学习文化和生产技能。监狱应当与国家、社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合作,为少年犯接受义务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

(5)减刑和假释的权利。

《监狱法》

第二百二十一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减刑、假释的,执行机关应当提出方案,提请人民法院审查裁定。

(6)获得监狱外临时处决的权利。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孕妇或哺乳期妇女。

(7)按期释放的权利

《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五条罪犯服刑期满后,监狱应当按期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9)通信和会见权。

《监狱法》

第四十七条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与其他人进行交流。

第四十八条罪犯服刑期间,可以按照规定会见亲属和监护人。

(9)医疗和健康保护权

《监狱法》

第五十四条监狱应当建立医疗机构、生活卫生设施,建立罪犯生活卫生制度。罪犯的医疗保健被纳入监狱地区的卫生防疫计划。

(10)接受教育改革的权利

《监狱法》

第六十二条监狱应当对罪犯进行法制、道德、形势、政策和前途的思想教育。

第六十三条监狱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罪犯进行扫盲教育、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考试合格的,由教育部门颁发相应的学历证书。

第六十四条监狱应当根据释放后监狱生产和就业的需要,对罪犯进行职业技术教育。考试合格的,由劳动部门发给相应的证书

第七十三条罪犯在工作中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由监狱参照国家劳动保险的有关规定处理。

罪犯服刑期间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狱纪律,承担监狱管理和教育的义务

《监狱法》

第7条第2款:罪犯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监狱规章和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和参加劳动。

(2)接受劳动改造的义务

《监狱法》

第六十九条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

(三)罪犯有爱护国家财产和保护公共设施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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