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拆迁补偿标准(郑洛高速征地补偿新准确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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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郑洛高速征地补偿最新准确消息

郑州至洛阳高速征地补偿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1.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2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3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1.76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2.64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4.4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64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72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16万元。

在洛阳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是多少

要根据你的收入和实际情况来确定具体的抚养费用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考虑以下三个方面:①子女的实际需要;②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③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离婚后,不和子女一起生活的父/母一方,根据收入状况分为:

①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目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

这里的“月总收入”指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奖金等。可申请法院调查令来调查。

②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目可依当年的收入或同行业的年平均收入,参照①确定。

一般参照《道·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参照标准》来确定的年平均人收入、年平均生活费来作为依据。

③有特殊情况的,如子女长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残疾的,可适当增加。

洛阳的农村户口好吗拆迁的时候值钱吗

不值钱,拆迁一平600-1000,一个人能弄50m房子,就算一万一平,也是勉强自己住。总的来说凑合过,比更偏僻的人好一些。运气好的地方一年能分3000块

2021年洛阳违建补偿标准

2021年洛阳国家赔偿标准:

一、行政赔偿范围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6、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7、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8、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9、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国家赔偿法》第五条同时规定了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几种情形: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已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刑事赔偿范围

《国家赔偿法》第十五、十六条规定了刑事赔偿的范围:

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6、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7、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同时规定了国家不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的几种情形: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2、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3、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4、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5、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国家赔偿程序

赔偿方式

国家赔偿法规定:

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受理程序

1、赔偿请求人向公安机关提出赔偿请求的,由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受理。

2、公安机关对赔偿请求人的申请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立案,并通知赔偿请求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答复。

时间要求

1、赔偿请求人向公安机关提出行政赔偿的,应当先向负有赔偿义务的公安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负有赔偿义务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依法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赔偿请求人向公安机关提出刑事赔偿请求的,按受理程序办理。经依法确认有刑事赔偿范围情形的,负有赔偿义务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给予赔偿。

3、公安机关受理刑事赔偿复议时,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决定。对复议决定有异议,赔偿请求人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复议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4、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

计算标准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3、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4、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

(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赔偿

(三)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四)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五)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六)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七)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八)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5、条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赔偿请求人凭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赔偿金。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赔偿金。

刑事案件中,被告人被羁押,赔偿详细天数的计算方法

被告人被采取刑事拘留(设为时间点A),羁押一直持续,到判决生效后,执行刑罚,分为两种情况对羁押天数进行计算。

1、若判决为缓刑,则送达判决时应当变更强制措施(设为时间点B),此时间点之后,没有进行羁押,则当被告人被宣告无罪,国家赔偿的详细天数是:时间点A到时间点B的时间。

2、若判决为实刑,则在判决生效后,被告人交付执行(设为时间点C),被告人处于羁押状态,此状态一直持续到被告人被宣告无罪释放(释放日设为时间点D),则国家赔偿的详细天数是:时间点C到时间点D,只对被告人被执行的刑期进行赔偿。

洛阳小区生活垃圾清运费收多少合适

各城市区人民 ***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 *** 有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驻洛各部队:

为改善我市城市环卫基础设施,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居民生活环境,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精神,以及省财政厅、发改委《关于洛阳市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批复》(豫财办综〔2006〕10号、豫发改收费函〔2006〕72号),市 *** 决定,从2006年7月1日起,在本市建成区范围内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必要性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在城市日常生活中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是国家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要求,是改革现行垃圾处理体制,建立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垃圾处理运行机制的需要,对促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步入良性循环轨道,改善我市的大气、水体、土壤等生态环境和城市居住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范围和标准

(一)征收范围

本市建成区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非企业组织、城市居民、建成区内实行垃圾集中处理的居住户(含驻地单位和个人)、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收费标准

1.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每人每月2元;

2.城市居民(含建成区内实行生活垃圾集中处理的居住户)按户计收,每户每月5元;

3.暂住人口按人计收,每人每月2元;

4.宾馆、饭店、旅社、招待所按床位计收,每床每月5元;

5.餐饮业按经营面积计收,每平方米每月1.5元;

6.各类专业市场、大型商场、超市(200平方米以上含200平方米)按经营面积计收,每平方米每月0.5元。200平方米以下的商场、超市及除下述征收对象以外的沿街门店每平方米每月0.6元;

7.娱乐业(包括歌舞厅、游戏厅、保龄球馆、台球厅、网吧、茶吧)、 *** 浴业、高档美容美发等特种服务行业按经营面积计收,每平方米每月2元;

8.集贸市场按经营面积计收,每平方米每天0.5元(由负责经营管理的部门统一收缴);

9.单位或居民家庭装修及其它活动临时产生垃圾量较大的,按量计收,每立方米30元;

10.从事客、货运输经营的车辆,客运车辆按每座位每月1元,货运车辆按规定载重吨位每吨每月5元计收;

11.建筑垃圾按吨计收,垃圾处理费(不含收集、运输)每吨5元;

12.对具有餐饮、娱乐、住宿、 *** 等多种功能的服务业,按类别标准分别计收;

13.对已实行 *** 指导价管理的物业住宅小区,每月向居住户每户收取2元(原物业管理费中已包括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费3元)。

三、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办法和管理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建设委员会统一征收或委托有关机构代收。本着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按不同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计费方法,统一管理,按月计收,逐级上缴,分段结算,计划核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用于洛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无害化垃圾场建设、环卫基础设施建设和补偿收集、运输处理成本,支付代征费用。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8%用于征收成本(征收手续费),5%用于奖励资金和征收机构硬件建设,5%用于城市环卫基础设施建设,并按照成本所占比例分摊。其余部分仍按收集、运输、处理14:42:44的比例,按计划拨付给收集、运输、处理单位,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各代征代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要统一办理《收费许可证》和《执收公务证》,持证收费。在收费大厅办理收费业务的,要在醒目位置明码标示收费项目和标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纳入财政专户专项管理,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专用收费票据。各征收单位要按规定将每日所收生活垃圾处理费上缴市财政专户,不得截留、挪用,缴库方式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征收部门8%的征收成本费,由市建委报送计划,5%的奖励和征收机构硬件建设资金、5%的城市环卫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按年编制计划,经市财政部门同意后拨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单位和执收人员不得擅自减免生活垃圾处理费,对不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建委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追缴。各级价格、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要依法查处。

本通知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原洛阳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垃圾代运管理平整费的批复》(洛市价费字〔1993〕32号)、《关于颁发洛阳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办法(试行)的通知》(洛市价费字〔1990〕4号)、《关于调整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洛市价费字〔1992〕46号)、《关于加强西瓜市场收费管理的通知》(洛市价费字〔1994〕16号)、《关于收取垃圾无害化处理费的批复》(洛市价费字〔2000〕12号)5个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

洛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进一步提高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创造优美的城市环境,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环保总局《关于印发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意见的通知》(计投资〔2002〕1591号)和河南省计委、财政厅、建设厅、环保局《转发<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的通知》(豫计收费〔2002〕139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包括暂住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第三条本市建成区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各县(市)、吉利区 *** 所在地建成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环境卫生专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办法实施,并对垃圾处理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市财政、物价、工商、交通、公用、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包括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将垃圾从投放点收集转运到垃圾中转站)、垃圾运输(将垃圾从中转站清运到垃圾处理场)、垃圾场无害化处理全过程所发生的运行和管理费用。

第六条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年度申报登记、调查审核制度。申报登记、调查审核的具体规定由市环境卫生专业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本市建成区内的所有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市环境卫生专业管理机构的具体规定如实申报。

第七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洛阳市建设委员会统一征收,或委托有关机构代收。委托征收工作由市环境卫生专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未取得管理机构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有收集、自运能力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经批准可以接受委托。

第八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单位凭市建设委员会委托书,到市物价行政主管机关申领《收费许可证》。

第九条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必须统一使用市财政部门指定的专用收费票据。专用收费票据由市环境卫生专业管理机构向市财政部门申报购领,各委托征收单位向市环境卫生专业管理机构申请购领。

第十条对九年义务教育在校学生、幼儿园儿童及社会福利机构接纳的救助人员免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对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减半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并由所在学校负担。

残疾人、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凭有效证件,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以减半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对于严重亏损的企业,经市 *** 批准后可以缓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缓交期限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一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执行。征收单位实际征收的城市垃圾处理费,应于当日全额缴入市级财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专户”,并按照国家政策要求全部用于支付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二条市环境卫生专业管理机构负责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账务核算和资金拨付核对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第十三条对严格执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各项征管制度,足额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或个人,由市环境卫生专业管理机构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对不按规定期限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每日按照应缴费用的3‰加收滞纳金。对拒不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市建设委员会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对不按规定倾倒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征收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执行。对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违法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原生活垃圾代运费和无害化处理费同时停止执行;已实施物业管理收费的,应当在物业管理收费标准中扣除已计入垃圾处理收费的相关费用。

发布部门:洛阳市 *** 发布日期:2006年05月15日实施日期:2006年07月01日(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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