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上市公司捐赠流程怎么做:接收捐赠资产,账务处理过程怎样计算的,写出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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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接收捐赠资产,账务处理过程怎样计算的,写出过程.

1、会计中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2、税法上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其计税基础为零。
由于会计与税法规定的不同,资产的帐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形成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新会计准则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资产不再计入资本公积,而是计入递延所得税负债和营业外收入。
分录如下:借:固定资产贷:递延所得税负债营业外收入所以正确的分录应该是C、借:固定资产 140 400贷:递延所得税负债46 332 ( 140400*33%)营业外收入 94 068


二、企业接受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的捐赠如何处理?

财政部在2008年年底发布了财会函[2008]60号,规定企业接受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的捐赠,从经济实质上判断属于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作为权益性交易,相关利得计入资本公积。
股东捐赠行为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1.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向上市公司捐赠现金或其他实物资产。
2.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以显失公允的价格向上市公司购买资产。
3.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豁免上市公司债务或代上市公司对外清偿债务。
4.在控股股东的安排下,上市公司与第三方进行的非公允交易。


三、企业接受捐赠业务如何记账?

1、会计中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2、税法上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其计税基础为零。
由于会计与税法规定的不同,资产的帐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形成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新会计准则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资产不再计入资本公积,而是计入递延所得税负债和营业外收入。
分录如下:借:固定资产贷:递延所得税负债营业外收入所以正确的分录应该是C、借:固定资产 140 400贷:递延所得税负债46 332 ( 140400*33%)营业外收入 94 068


四、企业的捐款该怎么做呀

你可以以企业的名义,直接把钱打到中国红十字会,或者中国救灾备灾中心等等机构。
至于企业的钱应该从哪里转过去,因为在筹建期间,这个你去详细咨询下工商部分吧。


五、接受捐赠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首先对你问题中涉及的一些事项进行说明:根据税法的规定:1.对于接受性货币捐赠的,虽然会计处理上不做收入,但是,在税务处理上,应当计入接受捐赠当年年度应税所得中,交纳企业所得税。
2.对于接受货币性捐赠,不是销售行为,所以,接受方不能向捐赠方开具发票,而是应当向其开具由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收据,以证明接受方收到了捐赠方捐赠的货币资金。
3.接受货币性捐赠,不属于营业税应税行为,不需要交纳营业税。
所以,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相关会计处理应当为:1.接受货币性捐赠时,应按实际取得的金额:借:现金 或 银行存款贷: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2.年末,企业应在当年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上接受的货币性捐赠资产金额,计算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在结转待转的货币性捐赠资产价值时,应当按照货币性捐赠金额乘以当年度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后计入应交企业所得税,按照待转的货币性捐赠资产价值减去应交的企业所得税后的余额计入资本公积。
借: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上述回答是针对题中所涉及的接受货币性捐赠的相关会计、税务处理。
至于接受非货币性捐赠的处理原则是一致,但也存在着一些不同的地方,这里就不再作介绍了。
关于补充问题。
1。
在2000年12月29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即你所说的2001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企业会计制度》)中,确实规定了接受现金捐赠计入“资本公积--接受现金捐赠”科目。
但是,财政部根据制度的实际执行情况,于2003年8月22日以《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三)》(财会[2003]29号)的方式,对原制度中的相关规定进行了修订。
其中明确规定:“执行本问题解答后,取消“资本公积”科目的“接受现金捐赠”明细科目,并将“资本公积——接受现金捐赠”明细科目的余额全部转入“其他资本公积”明细科目”。
所以,前文所提到的企业会计制度,均是指已经考虑了修订因素后的企业会计制度。
2。
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32号)”文的问题,其中的“三、对企业接受捐赠的处理问题”,“企业接受的捐赠有相当部分是资产。
考虑到如对其征税可能会影响企业生产,故企业可将接受的捐赠收入转入企业资本公积金,不予计征所得税”一条已经失效。
取而代之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其中明确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须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并规定:“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的政策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参考文档

本文地址:https://caijingdemo.com/kepu/caae0a159851bde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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