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无独立三分开的原则有哪些--上市企业在独立性方面要达到哪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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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市公司三独立五分开原则的具体内容

《公司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同时,异议股东不能与公司达成股权回购协议而需要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的,新《公司法》规定了90日的除斥期间。
股东必须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法院起诉,以确保争议能够及时解决,保障公司运营的稳定。
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在四种情况下可以回购股东股权:(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综上,只有在法定情形下,股东才能请求公司回购股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 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 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第四章

监事与监事会第一节 监事会的职责第五十九条 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向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条 监事有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
监事会可以独立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第六十一条 上市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应由公司承担。
第六十二条 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应成为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六十三条 监事会发现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可以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也可以直接向证券监管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节 监事会的构成和议事规则第六十四条 监事应具有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
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
第六十五条 上市公司应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规范的监事会议事规则。
监事会会议应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
第六十六条 监事会应定期召开会议,并根据需要及时召开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应公告说明原因。
第六十七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六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作为公司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三、请问,上市公司的股权分布有什么要求呀?

社会公众持股低于总股本25%的;
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社会公众持股比例低于10%的上市公司。


四、公司回购股东股份是否具有法律依据?

《公司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同时,异议股东不能与公司达成股权回购协议而需要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的,新《公司法》规定了90日的除斥期间。
股东必须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法院起诉,以确保争议能够及时解决,保障公司运营的稳定。
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在四种情况下可以回购股东股权:(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综上,只有在法定情形下,股东才能请求公司回购股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 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 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什么是上市后备企业

一、 上市后备企业就是一种预备上市的企业,但是条件有些偏差,需要进行调整。
1、上市后备企业没有时间限制,条件足够才可以上市。
2、如果过会后企业出现重大事项,就需要重新上会审核,走一遍发审会的程序。
3、证监会目前正组织对在会企业(包括已过会)的财务专项核查,核查完了才会启动发行。
这么多企业不发有多种原因,有的企业虽然过会,但出现业绩下滑的情况,需要企业努力提高业绩!二、 上市后备企业应具备的条件1、合法存续两年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净资产在1500万元以上,近2年税后利润合计在500万元以上;
2、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于国家重点支持发展的行业;
3、主业突出,在国内具有领先优势或核心技术,在本领域具有领先与发展优势;
4、基本建立法人治理结构,运作规范,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5、企业有近三年内上市挂牌的设想和计划安排。
扩展资料:一、 后备上市企业多久上市?这些公司的上市并没有明确的时间限制,只要这些公司符合上市的条件,那么就可以去申请,不久之后就能够成功上市了。
二、具体的介绍没有时间限制,如果过会后企业出现重大事项,就需要重新上会审核,走一遍发审会的程序。
证监会目前正组织对在会企业(包括已过会)的财务专项核查,核查完了才会启动发行。
这要分几个方面,首先必须完全具备上市资格,利润、财务规范、管理规范等方面,并且在后备上市期间不能有任何违纪违法的经营活动。
其次,提交证监会审核需要排队,那得看前面还有多少位,最迟也得一年时间,最晚可能得5年。
三、 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所谓非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没有上市和没有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这种公司到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除了必须经过批准外,还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
四、上市公司特点(1)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可为不上市公司,但上市公司必须是股份有限公司;
(2)上市公司要经过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要上市必须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上市。
(3)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交易。
发行的股票不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不是上市股票。


六、上市企业在独立性方面要达到哪些要求

展开全部企业在上市辅导过程中,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辅导机构的指导下,采取措施提高独立性。
企业的“五分开”主要是相对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下同)来说的,一般包括以下要求:(1)人员独立。
企业的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必须完全独立。
董事长原则上不应由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兼任;
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不得在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也不得在股东单位领取薪水;
财务人员不能在关联公司兼职。
(2)资产完整。
企业应具有开展生产经营所必备的资产。
企业改制时,主要由企业使用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资产必须全部进入发行上市主体。
企业在向证监会提交发行上市申请时的最近1年和最近1期,以承包、委托经营、租赁或其他类似方式,依赖控股股东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的资产进行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收入,均不超过其主营业务收入的30%;
企业不得以公司资产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提供担保。
(3)财务独立。
企业应设置独立的财务部门,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独立核算,独立在银行开户,不得与其控股股东共用银行账户,依法独立纳税。
企业的财务决策和资金使用不受控股股东干预。
(4)机构独立。
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他内部机构应独立运作。
控股股东及其职能部门与企业及其职能部门之间没有上下级关系。
控股股东及其下属机构不得向企业及其下属机构下达任何有关企业经营的计划和指令,也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影响其经营管理的独立性。
(5)业务独立。
企业应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属于生产经营企业的,应具备独立的产、供、销系统,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必须遵循市场公正、公平的原则。
在向证监会提交发行上市申请时的最近1年和最近1期,拟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在产品(或服务)销售或原材料(或服务)采购方面的交易额,占拟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或外购原材料(或服务)金额的比例都应不超过30%;
委托控股股东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进行产品(或服务)销售或原材料(或服务)采购的金额,占拟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或外购原材料(或服务)金额的比例都应不超过30%.企业与控股股东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不应存在同业竞争。
望采纳。


七、请教上市公司业务剥离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操作事项?

业务剥离有大的原则,原则上剥离的业务应当独立,同时保证资产、人员随业务走。
具体操作的话,涉及到会计玻璃,这个证监会2001年有个征求意见稿,可以看一看。


参考文档

本文地址:https://caijingdemo.com/kepu/b0fe9b81c39ba0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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