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向保理正向保理与反向保理,到底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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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向保理和反向保理,虽然都叫保理,都是为应收账款债权人提供保理融资服务,但却是两类不同的业务。在理论上要搞清楚。不能混为一谈。


我国保理业务开展时间相对较短,对保理的理解不那么彻底。一直约定俗称的保理业务第一还款来源是应收账款的回款。


有些司法机关也是这么界定的。如《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理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审判委员会纪要(一)》中规定,保理融资的第一还款来源是债务人支付应收账款。

最高院民二庭在起草中的供应链金融的《会议纪要》关于保理的部分中也规定“保理业务原则上应以应收账款回款作为保理融资本息清偿的第一还款来源”


对于从事保理业务的人来说,这个已经是约定俗称的规定或约定。在几何学中,类似于是公理或是定理了。


我们不要试图跟司法机关抬杠,但我要说的是,如果按照这个逻辑去做业务,吃亏的是自己。


法理与事实之间有着巨大的鸿沟。这个鸿沟就是这十多年发生的血淋淋的案例,以及无数保理公司受伤受损甚至清算关门的残酷事实。


这让我们不得不复盘这些案例,是道德的扭曲还是人性的沦丧?还是我们的认识论出现了问题?


寻根究底我们会发现,虽然都叫保理业务,但正向保理和反向保理确实是两类完全不同的业务。


正向保理,是从应收账款债权人这一端发起的保理业务,其实质是披着应收账款债权转让外衣的融资业务。应收账款转让只是一种形式,可以理解为让与担保。实质是融资。


一般情况下,保理商除了受让其应收账款之外,还会要求应收账款债权人(如果是企业法人的话)的实控人提供额外担保,有的还要求实务资产抵质押措施。


因此,在正向保理中,第一还款来源,就是应收账款债权人的回购。


有人懵逼了,会抬杠说,你说的根本不对。回购的前提是应收账款到期未回款,才实施回购的。怎么回购成了第一还款来源呢。你这不成了名为保理实为借贷了吗。


逻辑上是这么回事,但我们要透过现象看本质。但你也可以将“回购”两个字,理解为到期还款。正向保理,保理商的控制重点一定是债权人这一端。如果风控逻辑整反了,行业中成百上千的风险案例都是活教材。


大部分案例共同点是什么呢?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出了问题,应收账款是虚假的,合同、发票、单据等手续都是假的。从十几年前到现在,一直如此,著名的诺亚财务-京东-承兴国际,闽兴医药等案例莫不如此。每年商业专委会也会总结一些案子,案子的情节一般大同小异,结果也很类似。最后的结局是,提供保理融资的保理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赔的伤痕累累,有的血本无归。


有人会跳出来抬杠说,《民法典》763条不是写了吗,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虚构应收账款作为转让标的,与保理人订立保理合同的,应收账款债务人不得以应收账款不存在为由对抗保理人,但是保理人明知虚构的除外。


完全正确,但763条写的是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合谋虚构。而且如果是合谋虚构,债务人在合同、确权文件上的公章是真实的话,债务人的却是跑不掉的。


现实中的案例是应收账款债权人自己虚构应收账款,与债务人压根没有关系。你所看到的基础合同、发票、确权文件,都是假的。所谓的假,是指债务人的章是伪造的。假的不能再假了。


这样一来的结果是,保理公司向债务人追索的路径没有了。


如果你看重的是所谓的“第一还款来源”,即债务人的应收账款的回款,第一还款来源要落空了。


没关系,还有所谓的第二还款来源,即应收账款债权人的回购嘛。


出了问题之后,应收账款债权人的资信一般较弱,结果往往是无力回购。结果是保理商承担损失。如果能回收一点点,就不错了。千千万万个案例都是这么个套路。


问题出在了哪里,出在了风控逻辑的错位。


尽调报告中分析那么多第一还款来源如何可靠的长篇大论,全是废纸一张。如被这些假象所蒙蔽,结果就是大写的惨字。


正向保理,不要去看“债务人”资信多么地强,不要去看应收账款多么地优质。都是幻像而已。


去债务人处核验应收账款真实性的时候,可能还会有这样的场面。应收账款债权人会嘱咐保理公司的人,对方很强势,不要亮明身份,就说是我们公司的人。跟做贼似的。


盖章确权更是花样繁多。到了债务人真实的地点,也未必见到真实的人,未必能盖出真实的章。


应收账款核验过程,跟做地下工作似地,确权是否真实有效,结果也只能跟撞大运一样。


这样的第一还款来源,怎么能可靠。最后还不上款,发现被骗了,只能说两个字活该。本质上是你自己的风控逻辑体系错了。


真正要看的,就是要老老实实地看应收账款债权人,能核出多少额度就做多少业务。而不能被虚无缥缈的债务人给迷惑了。


只有这样,做出来的业务才会扎实一些。即便应收账款债权人到期还不上款,那你保理公司也不要抱怨谁。因为不是根据虚无缥缈的所谓的第一还款来源核准出来的融资,是根据实打实的应收账款债权人的还款能力核准出来的。还不上,自己认栽。而不是哭天抹泪的哭诉自己被骗了。


那是不是完全无视应收账款呢?也不是,还是要做到形式上的审核,尽到审慎义务。但风控重点一定不能颠倒了。


这就是正向保理。从应收账款债权一端发起的保理业务。梳理和总结:形式上,应收账款债权人虽然把应收账款转让给了保理商,但实质上,是应收账款债权人的融资行为。应收账款转让,可以看做让与担保。第一还款来源,不是应收账款回款。就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到期还款。风控重点,就是债权人的还款能力。


说完正向保理,来聊一聊反向保理。


反向保理是从债务人一端发起的保理业务。形式上虽然保理商也是给应收账款债权提供保理融资,但实质上,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其对债务人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的债权转让行为。形式上是保理融资,实质上是债权转让。


民法典766条、767条所规定的无追索权保理,在现实环境中,也只存在于反向保理。也就是,只有反向保理,才能做到对应收账款债权人无追索。


反向保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应收账款真实性的问题,因为业务是从债务人一端发起的,所以他对应收账款转让确权是不存在障碍的。


有的人会抬杠说,债务人通过关联企业虚构应收账款来骗取保理商的融资的情况难道就不存在吗。如上市公司易见股份的实控人利用几家壳公司虚构几百亿的应收账款,导入上市公司控制的保理公司开展保理业务,扩大营业收入,虚增利润。


这种情况自然无法完全避免。但这属于几方联合行骗。这里面的问题如果用心,并不难核查出来。从交易的过往历史,债务人真实的资信水平等都能核出来。


在反向保理业务中,第一还款来源才是应收账款的回款。所以,反向保理中,风控审查的重点是债务人的还款能力。


如果在反向保理中,约定对应收账款债权人是有追索权的,能否起到一定的风险缓释作用。答案是肯定的,因为融资款打给了债权人,只要他同意有追,且有一定的偿债能力,就能起到一定的风险缓释作用。


通过上面的论述,可以看出。正向保理和反向保理是两类不同的业务。正向保理本质上是应收账款债权人通过形式上转让应收账款,实质上是从保理商那里获取保理融资。因此其第一还款来源不应是应收账款,就是自身的还款(或称之为“回购”)。


反向保理形式上是保理融资,本质上是债权转让,最贴切于教科书中保理业务的原意,反向保理,风险防控重点要关注的是债务人的偿债能力。


分析了这么多,有人会问,保理业务是不是就像这两类业务一样,非黑即白,泾渭分明呢?


不是的。上述的分析,是从理论和实践上论证正向保理和反向保理风控逻辑的不同点。但在现实实践中,存在大量中间状态的保理业务。


什么是中间状态的保理业务?即有些业务确实是从债权人一端发起的,但又确确实实拿到了债务人的确权文件。有些业务虽然是从债务人一端发起的反向保理,但应收账款债权人融资心切,也愿意采用有追索权保理的模式(同意回购)。


为什么会有中间状态的保理业务呢,我们的现实世界层面是千差万别的,出现这类业务也并不足为怪,原因暂不分析,但可以看做是一种增信措施。怎么个增信,即正向保理中,如果真拿到了债务人的确权,可以看做债务人为债权人的还款提供的增信。反向保理则反之。


上面所论述的风控逻辑,对这样的中间状态业务是否还适用?自然也是适用的。无论是正向保理、反向保理还是中间状态的保理,风控逻辑的主线不能搞偏了,如果搞偏了甚至搞错了,指导业务实践则非出问题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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