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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家环保部网站

这是中国国家环保部的网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是2008年,设立的正部级部门,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环境保护部。

环保部仍负责拟订并实施环境保护规划、政策和标准,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监督管理环境污染防治,协调解决重大环境保护问题,还有环境政策的制订和落实、法律的监督与执行、跨行政地区环境事务协调等任务。

1974年10月,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正式成立,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审定全国环境保护规划,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各地区、各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

1982年5月,第5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决定,将国家建委、国家城建总局、建工总局、国家测绘局、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合并,组建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部内设环境保护局。

1984年5月(国发[1984]64号),成立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其任务是:研究审定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提出规划要求,领导和组织协调全国的环境保护工作。

委员会主任由副总理兼任,办事机构设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由环境保护局代行)。

中国哪一年意识到开始保护到环境

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以后,“环境保护”这一术语被广泛的采用。如前苏联将“自然保护”这一传统用语逐渐改为“环境保护”;中.国在1956年提出了“综合利.用”工业废物方针,20世纪60年代末提出“三废”处理和回收利.用的概念,到20世纪70年代改用“环境保护”这一比较科学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环境保护事业也是从1972年开始起步,北.京市成.立了官.厅水库保护办公室,河北省成.立了三废处理办公室,共同研究处理位于官.厅水库畔,属于河北省的沙城农药厂污染官.厅水库问题,导致中.国颁布法.律正式规定在全国范围内禁止生产和使用DDT。

1973年成.立国.家建委下设的环境保护办公室,后来改为由国.务.院直属的部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20О8年“两.会”后,环保总局升格为“环保部”。并对全国的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各省(市、区)也相继成.立了环境保护局(厅),并设立环保举报热线12369和网上12369中心,接受群众举报环境污染事.件。

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主要职责是执行各级议会〔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控.制污染物排放政.策,鼓励开发污染物排放控.制技术以控.制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环保,在我们的生活中极为重要,我们要尽我们自己的所能,保护环境。

由于社.会生产、生活与水密切相关,水饥、水荒、水枯、水污的缠扰,作为“水”的关键点,“水处理”是水家族最最重要的急所重点,因此,水处理领域涉及的应用范围十分广泛,构成了一个庞大的产业应用。有超过“自然水”的趋势。

水处理方法有:(一)沉淀物过滤法、(二)硬水软化法、(三)吸附法、(四)去离子法、(五)逆渗透法、反渗透法;(六)超过滤法、(七)蒸馏法、(八)消毒法、(九)生物化学.法等,及最新颖的(十)正向渗透法,自然净化方法的人类新创造。

自然化的“正向渗透法”减少二次、三次污染,耗能,升温希望的未来。促进环境水成本的负增长。

吸附法有的吸附剂有树脂类吸附剂,阴离子吸附剂,阳离子吸附剂,两性吸附剂。

包括地球保护、太空宇宙的保护,生存环境的保持维护。陆地(地形、地貌等)、大气、水、生物(人类自身、森林、植物、动物等)、阳光,自然的、人工外部世界总体。自然、文化遗产。

对大地的环保之所以把治理放在前面,保护放在后面,是因为陆地已经有污染,所以欲强调治理同时保护。对已污染的大地(土地,山峦,陆架)强化治理,恢复本源限.制,减少排放,净化大气,用自然+人工的方法。

土地沙漠化不仅是一个重大的生态环境问题,也是我.国所面.临的一个非常严峻的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问题。我.国的沙漠及沙漠化土地面积约为160.7万平方公里,占国土面积的16.7%。当前我.国沙漠化土地面积正以每年2460平方公里的速度扩展,而且还有加速扩大的趋势。

沙化治理主要包括:建立人工植被和恢复天然植被以固定流沙,设置各种人工沙障或喷洒化学固沙制剂,推.广粮草间作,将牧草引入农田耕作系统;提高沙漠化地区农.民的经济收入,以便退耕还林还草。比如3A环保漆在甘肃种植的“梦想之林”,以沙棘树为主,已有数十万棵,已经成为当的一道绿色屏障。这是与百万森林合作的一个公益项目,目标是种植百万沙棘树,以每个贫困农户家庭5亩(每亩400块)的援助标准,帮助中.国西部气候贫困地区人口改善生态环境、增加收入。农户是沙棘树的所有者,通.过将沙棘果以市场收.购价.格卖给当地的榨汁工厂,获得收入。

一般来讲,当植被盖度达到30%以上时,土壤风蚀就会基本消失。种树种草治理沙漠化的措施,就是基于控.制土壤风蚀的原理提出的。在沙漠化发展严重的农耕地区,主要采取把部分已经沙漠化的耕地退还为林地和草地的方法,以达到沙漠化土地恢复的目的。

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是什么及环保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制度主要有哪些?

我国有哪些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律制度

为了实现环境与资源保护的目标,贯彻执行上述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原则,环境资源法律法规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吸收各国的经验,规定了各种保护环境和资源的制度,其中最为重要的是下述具有全局意义的基本制度。

(1)环境标准制度

环境标准制度是环境管理的基础性制度。因为要保护和管理环境就必须对环境质量、污染物的排放以及监测方法等作出统一的规定,环境标准就是为防治环境污染、维护生态平衡。保护人身健康,对需要统一的各项技术规范和技术要求作出的量值规定。环境标准制度则是关于环境标准的分类、分级、制定和实施的规定。

根据1999年的《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环境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国家环境标准包括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控制标准)、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等五类。地方环境标准只有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控制标准)。国家标准在全国范围内执行,地方标准在其颁布的地区执行。

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执行的其他标准为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

环境质量标准,是为保护自然环境、人体健康和社会财富,对环境中的有害物质和因素作出的限制性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控制标准),是为实现环境质量标准,结合技术经济条件和环境特点,对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危害环境的其他因素作出的限制性规定。

在资源管理方面也有各种标准,如草原载畜量标准、渔业方面的可捕捞标准、各种用水节水标准等。

(2)环境监测和报告制度

环境监测是运用化学、物理学、生物学和医学等方法,对环境中污染物的性质、数量、影响范围及其后果等,进行调查和测定的活动。它是环境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其主要任务是:对环境中各项要素进行经常性监测,掌握和评价环境质量状况及发展趋势;对各单位排放污染物的情况进行监视性监测;为环境管理工作提供准确、可靠的监测数据和资料。环境监测实行日报、月报、年报和定期编报环境质量报告的制度。国家和省级环保部门每年6月都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此外,在自然资源和生态保护方面也实行监测制度,如水资源监测,水土保持监测,湿地水禽监测,草原生产、生态监测等。

(3)环境资源规划制度

环境资源规划,是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一定时期内环境保护和资源合理利用的目标以及实现目标的措施和手段所作的总体安排。环境资源规划制度是关于这种规划的编制、内容、执行等事项的法律规定。制定环境资源规划,将其纳入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之中,并严格执行,是实现环境保护、资源合理利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宏观管理措施,具有极重要的意义。环境保护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还发布了《环境保护计划管理办法》。各项自然资源法律也对规划及其编制、审批和实施等作了规定。如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法规定国家制定水资源战略规划,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按照流域、区域统一制定规划,等等。

(4)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

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度,是以签订责任书的形式具体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有污染的单位对环境保护负责的行政管理制度。责任者是地方各级政府的首长、各有关部门领导和企业的法人代表。上级政府确定环境保护目标,通过与下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企业签订责任书,层层分解环境保护责任,明确各方职责、权利和义务,将环境保护任务落到实处。其法律依据是环境保护法关于地方各级政府对其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规定和产生污染的单位应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的规定。近年来在进一步强化这项制区,强调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加强考核和奖罚,并把环境质量的好坏作为政绩考核和干部任用的一项重要内容。

另外,我国还实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考核的对象是城市政府,按照具体的指标,对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状况进行考核,以加强城市环境管理,改善环境质量。

(5)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这是一项为规划和建设提供决策依据,防止产生不良环境影响的预防性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最初由《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规定。我国1979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引进了这项制度,后来的各项环境保护法律都规定了这项制度,2002年10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进一步发展了这项制度。根据该法规定,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二是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对法律规定的国家政府有关部门编制的土地利用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和关于工业依业、畜牧业、林业艄源、水利、交通、城建、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专项规划,分别按照法定的要求和程序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环境影响很小的,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按规定程序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对有关事项作了具体规定。

(6)“三同时”制度

“三同时”制度,是指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这是我国独创的,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相衔接的,预防产生新的环境污染和破坏的重要制度。该制度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一切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对这项制度的有关事项作了具体规定。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规定,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6)排污申报登记制度

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是指由排污者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其污染物的排放和防治情况,并接受监督管理的各种规则。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佣F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对申报登记的对象、内容、程序等作了具体规定。实行这一制度,是为了主管部门及时准确地掌握有关信息,有针对性地进行环境管理。

(7)自然资源权属制度

自然资源权属制度,是指关于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和其他权益的法律规定。明确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及其他权益,不仅是国家经济制度所必需,也是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根本保障。资源产权关系不清,往往引起纠纷,造成资源利用不当、浪费和破坏。

我国宪法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各项自然资源法根据宪法对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伊力规定作了进一步的规定,归纳起来是,大部分自然资源为国家所有,小部分为集体所有。

自然资源的使用权,是依法对自然资源占有、开发、利用的权利。各项自然资源法和民法都有规定,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取得对国有和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的使用权,同时应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取得使用权的方式有:授予或确定取得、开发利用取得、承包取得、转让取得。

由于自然资源繁多利用途广泛,除了上述使用权外,自然资源法还为人们提供许多其他权益,如林木采伐权、渔业捕捞权、狩猎权、取水权、探矿权等,被称做自然资源专项权益。

法律保护合法的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和专项权益,并规定了相应的权益争议处理制度。

(9)环境资源领域的许可制度

环境资源领域的许可制度,是指从事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活动,必须事先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发给许可证后方可进行该活动的一整套管理办法。实行这一制度,是为了控制环境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对环境资源的不良影响。它是世界各国通用的有效制度。在我国,有关环境资源的许可制度大致分为两大类:一是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许可制度,如森林法规定的林木采伐许可制度,水法规定的取水许可制度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的狩猎、驯养繁殖、特许猎捕许可制度等;二是有关防治环境污染的许可制度,如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的海洋倾废许可制度,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的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许可制度等。

关于对企事业单位排污实行许可制度.虽然有些法规在20世纪80年代末就作过规定,并在有关地区进行试行,但法律至今没有作出通行的规定。2000年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划定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对该区域的企事业单位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根据这一规定,国家环保总局已在有关地区加紧试行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可以期望,在修订环境保护法时将会对该制度作出进一步规定,并普遍实行。

(10)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排污收费制度

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是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必须交纳一定的费用。这是自然资源所有权的体现,是自然资源本身价值的要求。自然资源的价值是由其重要性、稀缺程度和资源勘探过程中付出的社会劳动确定的。随着人口剧增和经济迅速发展,资源日益短缺,资源的重要价值越来越凸显出来。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可以促进资源节约、保护和合理而充分的利用。

我国自然资源法律大都明确规定了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如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海域使用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水法规定对水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矿产资源法规定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等等。资源有偿使用的方式主要有:

第一、征收资源税,如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开采矿产资源征收的资源税等;

第二、收取资源使用费和补偿费,如矿产资源补偿费、水资源费、海域使用金、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

排污收费制度,亦称征收排污费制度,是指国家向排污者依法征收一定费用的一整套办法。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是对公共环境的一种利用,而且往往产生不良影响,因此,应当缴纳一定的费用于以补偿。这是“污染者负担”原则的具体体现。征收排污费可以促进排污者加强环境管理,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防治污染,并为环境保护筹集部分资金。

我国1979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规定了排污收费制度,1982年国务院颁布《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从此正式开始征收超标准排污费。1996年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除重申征收超标准排污费外,还规定只要向水体排放污染物就应当缴纳排污费。2000年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超标准排放污染物就是违法,排放污染物就应当缴纳排污费。根据这些法律规定,国务院于2003年1月公布《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确立了新的排污收费制度。其突出之点是依照新的收费标准,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收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标准的,另外加倍收费;产生环境噪声超过标准的,按照排放噪声的超标声级收费;排污费纳人财政预算,列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

另外,近年来国家正在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在城市范围内排放污水、产生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污水处理费和垃圾处理费。这也是“污染者负担”原则的体现。

(11)资源利用水的禁限和补救制度

资源利用中的禁限和补救制度,是指法律法规对利用资源的行为方式、对象、时间、范围、工具等所作的禁止和限制性规定及对造成的难以避免的损害或破坏予以补救的规定。这是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的重要措施,是各项自然资源法的重要内容。例如,在保护土地资源方面,法律规定:非农业建设,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由占用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因控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负责复垦。其他资源法也都从各自的需要和特点出发规定了相应的禁限和补救制度。

(12)环填资源领域的法律责任制度

环境资源领域的法律责任,是指违反环境资源法或污染危害环境而依法应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它是由环境资源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等法律规范构成的综合性制度。依照这项制度,违反环境资源法的行政违法行为应承担行政责任,污染和破坏环境资源的侵权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严重污染和破坏环境资源的犯罪行为应承担刑事责任。其具体规定,特别是关于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规定,具有许多独特的特点。

我国周边环境

 周边安全环境:是指国家周边有无危险和受到威胁的情况及条件。一个国家维护自身的安全,首先必须对其周边国家或集团在一定时期内对自己的国家主权、领土完整是否构成威胁、有无军事入侵和渗透颠覆等情况做出综合分析的和评估。周边安全环境分析是制定国防战略的首要依据,也是国家公民必须掌握的国防知识。 一、国周边地区及周边安全环境概述(一)我国周边地区范围我国位于亚洲大陆东部,太平洋西岸。疆域范围:南起南沙群岛南端的曾母暗水南侧,北达漠河东北侧黑龙江主航道中心线,西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恰县以西的帕米尔高原,东至黑龙江省抚远县以东乌苏里江与黑龙江主航道中心线汇流处。周边地区指我国的陆海边境地带及其外侧的陆海邻国和公海所构成的区域。我国陆上与15个国家接壤,它们是:朝鲜、俄罗斯、蒙古、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阿富汗、巴基斯坦、印度、尼泊尔、锡金、不丹、顷甸、老挝和越南。海上有8个国家的大陆架或200海里专属经济区相连接,它们是:朝鲜、韩国、日本、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和文莱。此外,还有5个国家与我国位置靠近,它们是:柬埔寨、泰国、孟加拉、乌兹别克斯坦和土库曼斯坦。我国共有直接邻国21个,其中,纯陆地接壤国13个,陆地海域同时交接国2个,纯海域交接国6个。 (二)我国周边安全环境在中华民族温长的发展历史上,外部敌对势力经周边地区多次对我发动过侵略战争,从元末明清初(1368年)以来就有20余起。清朝政府与敌签订不平等条约500余个,割让领土160万平方千米以上。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我国周边地区的政治、经济、军事形势几经变化,对我国的安全持续保持着积极的或消极的影响。1949年至1991年,两个超级大国进行冷战,在全球范围内争夺世界霸权,并将我国周边地区即远东西太平洋地区作为冷战的一个重要的分战场,长期争夺,造成我国周边安全环境持续紧张。20世纪50年代,中苏结盟,美国率领西方集团敌视新中国,发动侵朝战争,干预第一次印度支那战争,扶持盘踞台湾的国民党蒋介石集团与我对抗,在韩国、日本、越南、我国台湾和菲律宾等国家和地区建立军事基地,与多个国家或集团结成军事同盟,对我国大陆进行包围封锁。60年代,美国支持蒋介石集团准备“反攻大陆”,并发动侵越战争。70年代至80年代中期,我国与日本、美国之间实现了关系正常化,东面的威胁由现实转为潜在。进入90年代,世界格局出现转折性变革。1991年12月21日苏联解体,樗着冷战终结和两极体制瓦解,我国周边安全环境也随之发生重大变化,缓和成为主流,但仍然存在着威胁和挑战。 二、我国周边发全环境以缓和为主流进入20世纪90年代,和平与发展的朝代主题进一步强固,多极化趋势继续发展,综合国力竞争成为国家间关系的中心,世界总体和平的格局得以巩固和加强,我国周边出现了一具相对和平的局面,周边安全环境处于建国以来最好的历史时期,并有望继续延续。(一)爆发全面战争的危险程度降至历史的最低点从建国到80年代中期,美国等国长期对我国保持直接的强大的军事威胁,大兵压境,全线乌黑甚至进行核讹诈,我国始终处于大战的阴影之下,不得不准备“早打、大打、打核大战”。冷战结束后,世界和平国量有了新的增强,我国经济发展,国内稳定,综合国力和国际影响明显提高。美国和苏联的主要继承者俄罗斯基于世界局势的变化和其国家战略的需要,均重视发展与我国的关系。中美关系在“三个联合公报”的原则下有了进一步改善,中俄之间结成了“战略伙伴”关系。美、俄两国均不再奉行公开的对华敌视政策,我国面临的全面战争危险降至历史的最低点。(二)我国与周边所有邻国都保持正常的国家交往我国建国至80年代,受制于冷战大气候和美国的反华政策,周边多个邻国或集团与我国的关系曾出现过阶段性紧张状态,甚至发生武装冲突。冷战结束前后,在世界形势变化和我国睦邻龙好政策的推动下,我国与邻国的关系出现了前所未有的改善势头,逐步在周边地区建立起了全面稳定的睦邻友好关系。一是与朝鲜、巴基斯坦、缅甸、柬埔寨等国的传统友好关系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二是与日本、菲律宾、泰国等国在70年代建立的正常国家关系继续保持;三是与俄罗斯、蒙古、越南、印度等邻国这现了关系正常化,与韩国建立了外交关系;四是与从前苏联分离出来的中亚五国建立了友好关系。目前,尽管我国与多个邻国之间尚存在领土、领海纠纷和其他矛盾,但近期发生大规模武装冲突的可能性不大,正常的国家交往不会被打破。(三)我国周边的热点冲突得到不同程度缓解“热点”是指具有区域性影响的国际或国内冲突。冷战时期,我国周边地区出现了多个热点。随着冷战结束,这些热点冲突各方的内外政策都发生了变化,热点出现降温。三、我国周边安全环境存在的威胁和挑战冷战结束后,国际力量比失衡与多极化趋势并存,苏联解体和多极化的有限性出现了“一超领先”的局面,新技术革命发展的不平衡性使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综合国力差距呈进一步加大之势。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政治、经济、外交和安全矛盾相对上升,两种社会制度的斗争趋于尖锐;美国作为世界上惟一的超级大国加紧推行“新霸权主义”,造成世界形势动荡不安。在我国周边地区,部分传统的不安全因素继续存在,一些新的不安因素滋生蔓延,对我国的安全构成威胁和挑战。主要存在三方面问题:西方大国对我国的综合压力在上升;我国与邻国之间的领土、领海争端部分悬而未决;个别地区热点仍对我构成间接威胁。(一)我国面临着现实的综合压力来自大国的政治、经济、外交和军事综合威胁和压力是影响国家安全的最重要因素。美国并非我国周边国家,但在我国周边地区有强大的势力和影响。20世纪50—60年代,它曾经对我国安全构成严重的威胁。1978年12月实现了关系正常化。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期,两国关系一度紧张,后有所改善。冷占结束后它对华政策的基调是“接触加遏制”。它出于其全球战略的需要,希望与我国保持接触,发展关系,以获取经济利益,并在某些国际事务中借助我国的力量和影响,但它还对我国进行遏制,在政治、经济、外交和军事等方面,处处制造事端,对我国构成现实的综合压力。1、这推行“新霸权主义”,与我国存在着战略冲突冷战结束后,美国作为世界上唯一的超级大国,称霸世界的野心进一步膨胀,企图综合运用政治、经济、外交和军事手段,“塑造”由其主导的“世界新秩序”,确保“在世界上发挥独一无二的领导作用”。为实现此目标,它率主要西方国家推出了积极干涉世界事务的“新霸权主义”。该“主义”以社会主义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为对象,以“人权高于主权”为理论基础,以“遏制”、“控制”反西方势力和推行其“价值观”为目标,综合运用各种手段积极干预地工匐务和有关国家内政,必要时公然施以军事打击。“新霸权主义”具有浓厚的意识形态色彩和强烈的进攻性。我国是当今世界上最大的社会主义国家,坚持社会主义制度,积极发展国民经济,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主张在世界上建立公民主的新秩序。霸权主义者将我国视为其推行西方价值观和称霸世界的主要障碍,认为我国的经济增长构成了对其经济的威胁,因此将我国定位为长远的战略对手,力图改变我的政治制度,分裂我国的版图,延缓我国的经济发展速度,压缩我国的外交活动空间,从而造成两国之间在意识形态、国家统一、经济发展和国际权益等四个方面深刻的战略冲突。2、它推行对华“遏制”政策,损害了我国的国家利益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它明显增强了干涉我内政的力度。在政治上推行“西化”政策,屡屡以所谓人权为借口,干涉我国内政。在我国统一问题上推行“分化”政策,插手台湾问题、西藏问题等,极力阻挠我国统一大业。在经济上推行“弱化”政策,频频制造贸易磨擦,限制我国经济发展。在外交上推行“打压”政策,抑制我国在国舞台上发挥应的作用;插手我国与周边国家的关系,不断扩大世界范围和我周边地区的亲西方联盟。在军呈上推行“进逼”政策,保持并适时显示在亚太的军事存在,对我进副,并限制国际社会向我国出口高技术武器装备,阻挠我国的国防现代化进程。3、它有着威胁我国安全的军事实力和企图它作为世界头号军事强国,其经济和军事力量均对我国形成绝对优势。在亚太地区驻军大体上保持约10万兵力,另在东南亚一些国家重新获得了海空军基地使用权。它还对独联体亚国家进行军事渗透,在我周边的军事存在范围呈不断扩展之势。美国对我国安全已经构成现实的综合压力。当然,它对华政策尚有“接触”的一面,对我的压力和威胁还是有一定限度的。未来一个较长的时期,两国将保持交往大局;但它将继续对我保持有限的损害和威胁,在局部时期,在一些问题上双方的矛盾可能会激化,引发较激烈的冲突。(二)某些邻国对我国安全构成的潜在威胁呈上升趋势我国周边国家中,有的在历史上多次入侵我国,曾追随过反华逆流。后来虽实现了邦交正常化,但它与我国素来存在着争端,特别是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它加快了争当世界政治大国和军事大国的步伐,其对华政策中消极因素在上升,对我国安全构成了潜在的威胁,而且呈增强之势。有的为了确保在本地区的优势,进而谋求“亚洲核心”和世界大国的地位,一方面加快军队现代化步伐,增强军事力量。另一方面继续推行在本地区争霸和面向东方的战略,其海军活动范围已扩展到南中国海海域,并企图巩固海上霸权,控制马六甲海峡出口,从海上对我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三)我国与邻国之间存在复杂的领土、领海争端领土、领海争端问题直接关系国家领土主权的完整,同时也危及国家和周边地区的和平稳定,是影响国家安全的重大问题。中国温长的疆界经历了复杂的变迁。19世纪前期,中国的疆域东至外兴安岭和贝尔湖,东北达乌苏里江以东的大海包括库页岛,西至巴尔喀会湖向南一直到帕米尔。1840年以后,西方列强竞相瓜分中国,导致中国疆域萎缩,并遗留下许多边界领土问题。新中国成立以后,按照维护主权、睦邻友好的原则与多个邻邦协商解决了历史遗留的疆界问题,正式划定了共同边界。但是,还有一些历史争端尚未解决,并产生了一些新的争端。四、国家统一问题台湾自古以来就是祖国神圣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随着香港、澳门的回归,解决台湾问题日益紧迫地摆在我们面前。而从台湾情况看,“台湾”危险性进一步增大,这对实现祖国统一构成了严重威胁。当前世界大多数国家坚持“一个中国”的立场,但某些西方大国从其遏制中国的战略出发,不会放弃对台湾问题的干涉,国际社会存在着一股支持“台独”的逆流。不管世界风云多变幻,解决台湾问题、实现祖国完全统一,是中国人民不可动摇的钢铁意志。我们坚信,在包括海峡两岸同胞和海外侨胞在内的体中国人民的共同努力下,中国的完全统一一定能够实现!除台湾问题以外,我国部分边疆少精选民族地区的民族团结也存在一些隐患,构成了对国家统一的潜在威胁。这些问题都是我们必须要高度重视和认真解决的。

政府出台哪些环保支持政策

1、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的国家法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2、大气污染防治法

1987年9月5日,我国制定颁布了《大气污染防治法》,1991年5月24日国家环境保护局公布了《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自1991年7月1日起施行。

3、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

到1982年,我国制定了《海洋环境保护法》,这是我国第一部综合性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1983年国务院又制定了《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85年还制定了《海洋倾废管理条例》,之后相继制定了《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条例》(1990年)、《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1990年)等。

4、水污染防治法

1996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新修改的《水污染防治法》,在环境标准方面还制定有《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92)、《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89)、《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等。

5、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1996年10月29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6、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家政府对环保行业的支持政策

一、国家多项政策大力扶持国产环保仪器设备

随着全球经济的迅猛发展,环境保护也越来越受到各国的重视,我国在集中精神开展经济的同时,也将环境保护列为一项基本国策,因而,环保仪器的研发与运用也日益得到关注。近年来,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和措施。

2010年1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经商财政部后,下发《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9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规定,国内外资研发机构或中心采购国产设备,自2009年7月1日~2010年12月31日起(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时间为准),实行全额退还增值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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