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有什么规定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是否需要召开创立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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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有创立大会吗

这个问题我跟项目的律师有过讨论,他说要开,我觉得不用。
1、从法律规定出发:同意楼上的意见,根据《公司法》,没有要求开创立大会,只要签订发起人协议即可。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 可以看出,召开创立大会是以募集设立为前置条件的,发起设立不用召开。
2、从实务出发:律师的意见就是从实务出发的,目前工商登记管理机构确实都要求召开创立大会,或者是大家都没精力去和工商局较这个真,培训公务员?这个不是投行的工作。
结论:开一开诸事顺利,反正发起人也都要签字,聚一聚挺好。
ps:实务中的问题既要遵循法规,也要遵守一些约定俗成的规矩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有些问题其实在实务中不称之为问题。
比如另一个版我看有人问没签三方监管协议能不能动用募集资金,我觉得不行。
实务中三方监管协议都是很快签好的。
虽然法规规定2周或是1个月内签好,但是没有哪个公司是拖到最后才签的。
就像承销协议,大家见过的项目有哪个是发行价确定后才签的?


二、1:采用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_________组成。



三、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是否需要召开创立大会?

募集公司的设立叫创立,发起公司的设立就不叫创立吗?根据我对公司法93条的理解,发起设立一样有创立大会,实践中,通常将创立大会和第一次股东大会合并召开。
欢迎参与进一步讨论。


四、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要有发起人,发起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发起人应当在2人以上200人以下,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
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
中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
股本总额为公司股票面值与股份总数的乘积。
同时还规定,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最低限额需要高于人民币500万元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在发起设立的情况下,发起人应认购公司发行的全部股份;
在募集设立的情况下,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数的35%。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监事会组成。
股东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董事会是公司股东会的执行机构,由5~19人组成。
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五、《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规定了哪些条件?对其组织机构作了哪些规定?

都必须遵守严格准则主义和行政许可主义。
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发起设立,要求股东人数合法,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有公司名称住所。
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发起设立,募集设立,发起人数合法,认缴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份发行筹办合法,制定章程,有公司名称住所。
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组成。
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组成


六、公司创立大会的职权有哪些?

我国公司法规定,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1、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
2、通过公司章程;
3、选举董事会成员;
4、选举监事会成员;
5、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
6、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
7、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七、疑惑:发起设立股份公司是否必须召开创立大会?

我也认为立法上来看,发起设立没有强调公司法第90条规定的创立大会。
否则根据《公司法》第八十一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
再结合《公司法》九十条规定:“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
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
因此,应该召开创立大会。
”换言之,如果发起设立存在创立大会的话,那么对于采用发起设立并分期缴纳股款的公司而言,创立大会可以在公司首笔股款缴纳之后的2年后再召开,这显然和司法实践不同,也于情理不合。


参考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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