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一下有关权益性投资收益的涉税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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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一下有关权益性投资收益的涉税问题及对策

今天漫漫就给大家分享一个非常熟悉的收益项目――投资收益。该项目是除收入外,利润表中另一个税收差异的重灾区。一不小心,就会报错,给公司带来税务风险。

目录指南

1、什么是股权投资?

2、股利、红利股权投资收益何时确认?

3、哪些股息、红利股权投资收益免税?

4.七类股息红利股权投资收益不免税

1、什么是股权投资?

股权投资是指为取得其他企业的股权或净资产而进行的投资。如投资其他企业的普通股、合资投资取得其他企业的股权等,均属于股权投资。一家企业进行此类投资是为了获得对另一家企业的控制权,或对另一家企业施加重大影响,或出于其他目的。股权投资取得的股利、红利一般为税后收入。因此,为防止双重征税,取得的税后股息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但要区分以下六种情况

股权投资是指为取得其他企业的股权或净资产而进行的投资。如股权投资、合资投资等均属于股权投资。股权投资的特点是投资方不能获得固定收益,被投资方无须偿还本息。

股权投资收益是指投资方通过股权投资(包括购买股票、合资投资等)从被投资方取得的货币性或非货币性收入,包括股息、红利、股权转让收益等。今天漫漫就主要给大家科普一下股权投资收益相关的涉税问题!

[漫漫小贴士]

正确处理股权投资收益的所得税问题,有助于企业降低税收风险,

2、股利、红利股权投资收益何时确认?

股利、红利等股权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单位作出利润分配决定之日确认收益的实现。

【漫漫提醒】现在不是会计上按权益法核算投资收益的时候!税收会有所不同!!!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项关于确认股利、红利等股权投资收益的收入规定如下:企业股权投资取得股利、股利等收益的,以被投资企业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之日确定收益的实现。

3、哪些股息、红利股权投资收益免税?

从被投资单位取得的股利红利收入和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不缴纳企业所得税。【重点内容,敲黑板!】

政策依据一: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的股权投资收益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股权投资收益;

二是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居民企业取得股息、红利等股权投资收益;

政策依据二: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股权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股息、红利等股权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上市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漫漫总结】股权投资所得税免税必须满足以下五个条件:

一、投资性质为股权投资。

二是被投资方只能是居民企业。

三是投资者一般为居民企业。投资方为非居民企业的,仅限于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与所设立的机构、场所实际相关。实际关联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拥有用于取得股息、红利的股权和债券,并拥有、管理、控制用于取得股息、红利的财产。

四是投资方式为直接投资。直接投资是指投资者将货币资金或非货币资金直接投入被投资企业,形成实物资产或购买现有企业的投资。通过直接投资,投资者可以拥有被投资企业一定份额的净资产,也可以直接参与生产、经营和管理。

五、投资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要求投资期限必须连续持有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不足12个月的不征税-豁免。

【曼曼案例】

C公司直接持有A公司100%股权,2019年C公司取得税后投资收益1000万元。C公司取得的1000万元投资收益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

【漫漫回复】

C公司投资收益1000万元免征企业所得税。

4.七类股息红利股权投资收益不免税

一、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上市股票不满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免征企业所得税。

[漫漫小贴士]

(一)对非公开上市居民企业股权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受12个月限制。

(二)投资公开发行上市股票取得的投资收益,持有期限为12个月。

在股息免税条件下,之所以限制持有时间,主要是鼓励企业投资而非投机,避免企业短线炒作。鉴于这一政策的背景,只要公司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满12个月,无论是少于12个月还是12个月,都可以视为免税分红。

2、投资合伙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免征企业所得税。

[漫漫小贴士]

被投资方是“独资、合伙、非居民企业”则不能免税!!!

合伙企业不是居民公司。因此,如果合伙人是法人企业,法人企业收到的投资分红,由于不属于投资居民企业的投资收益,不构成免税收入,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3、公司股权转让所计入的未分配利润,不能确认为免征企业所得税收入。股权转让所得确认为投资收益。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和其他股东留存收益按照可分配给该项目的权益的金额计提。

也就是说,在股权转让中,未实际分配的留存收益不能作为免税收入扣除。计入股权转让收益的股利收益为什么不能从转让收益中扣除?在股权转让的情况下,股权受让方作为新股东在被投资公司分配利润时,可取得该部分留存收益作为股利收益。享受免税优惠。如果股权转让方在股权转让时确认股利收入并享受免税优惠,而受让股份在分配时归类为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将导致重复享受税收优惠。所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转让过程中不确认股利收入。也就是说,留在被投资公司的留存收益已经转移给股权受让方,他在享受分配时享受免税优惠。从这些企业整体来看,被投资企业的税后利润继续由受让方实现,因此国家不多加征税。

【曼曼案例】

A公司持有M公司100%的股权,初始投资成本为100万元。M公司留存收益(含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150万元。2016年A公司对M公司100%股权的估值为300元,若10000元转让给B公司,则股权转让收益为:300万―100=200万元。【150万留存收益不能扣!】

【漫漫绝招】

曼曼来了!被投资公司可选择在股权转让前将股权分配给股权持有人,享受免税待遇(特别是法人股转为自然人股,必须先分割后转让)。

如果被投资公司不分配,这些留存收益将导致股权转让价格上升,将股息收益转为完全应纳税的股权转让收益,即包含在“处置收益”中的“持有收益”不属于免税范围的,将股权转让视同资产转让,增加受让方的应税投资成本,在日后处置时允许税前扣除。

【漫漫温馨提示】自然人股东无论是先分割后转让,还是先转让后分割,税负都是一样的。

[曼曼的例子]

某自然人持有B公司100%的股权。B公司年末净资产1200万元,其中实收资本1000万元,未分配利润200万元,不管其他因素。次年初,A以1200的价格将公司100%的股权出售给自然人C。次年3月,C决定分红200万元。请问200万会不会重复纳税?

方案一:不分红,直接股权转让A,股权转让所得应缴纳的“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为:200*20%=40万

方案二:先分红,后股权转让 A的股权转让所得为零,财产转让所得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200万股息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200*20%=400000

4.境内居民企业投资境外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等股权投资收益不属于免税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漫漫小贴士]

再次!被投资方是“独资、合伙、非居民企业”则不能免税!!!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股权投资所得投资免征企业所得税怎么算,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所得。因此,境内居民企业投资境外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属于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只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投资免征企业所得税怎么算,在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依法可以扣除。

5.“名股实债”取得的股息等收益应视情况有所区别。

(一)“实名借贷”业务被判定为债权性质投资的,以投资名义投入的资金为对投资人的贷款业务。投资期间取得的投资收益,计入利息收入,对收取的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同时,将收取的利息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处理。投资赎回时,如按原价赎回,按收回借款本金进行会计处理

(2)“名股实债”业务认定为混合投资,以溢价从被投资方赎回的,溢价计入“债务重组损益”,免征增值税. 收益应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处理。

(3)如果将“名股实债”业务视为股权性质的投资,投资方一般不取得被投资企业的控股权,一般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入账, 取得的投资收益作为股利处理。股息免征增值税,股息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

投资退出时,投资方减少被投资企业出资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投资者取得被投资企业资产等同于初始投资的部分,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确认为股利;其余部分确认为资产转让取得的收益。那是,

6.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非直接投资所得不免征企业所得税。必须是对其他居民企业的直接投资才能免税,不能是间接投资。

【漫漫案例】C公司通过合伙企业B持有A公司50%的股份,2021年合伙企业B将获得税后投资收益1000万元。年底,B合伙企业按约定将收益1000万元平均分配给每位合伙人,C公司获得500万元。C公司取得的500万元投资收益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

【漫漫回复】C公司投资收益500万元不免征企业所得税。C公司按约定比例取得的500万元股息收入,不属于直接从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不符合免税规定,应计缴企业所得税。7、超过投资比例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要视情况区别对待!

【漫漫提醒】对于非按投资比例计算、超投资比例分配的股息、红利,是否属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股权投资收益”,应按类型确定是否分配方案已经“全体股东事先同意(按公司章程规定,并报登记机关备案)”,股息红利是否“实际属于企业”是判断企业是否成立的标准免征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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