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性债务化解六种方式(隐性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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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不少人私聊小编有关隐性债务的问题,所以小编不一一解答了,在本篇文章将会有全面的讲解,一起来看看吧!

医院设备融资租赁是不是隐性债务

医院设备融资租赁是不是隐性债务?

回答如下:医院设备融资租赁不是隐性债务。

分析问题的方案合理,接纳的期望值高,共同努力。见贤思齐。多动脑

单县这个平台算是政府隐性负债吗?

单县这个平台不算是政府隐性负债,隐性负债是指那些并不由法律或政府合同加以规定,但由于公众期望,或政治压力,政府必须担当的道义责任或预期责任。长期以来,我国实行计划经济。职工为国家创造了巨大财富,这些财富被统一纳入计划,用于国家建设。发给工人的工资只是工人应得收入的一小部分,其中很大一部分变成了公费医疗、福利分房、退休金等承诺。随着改革的深入,企业将不再承担过重的社会职能,上述承诺无法兑现。经济学中称之为国家对工人的“隐性负债”。政府的隐性负债主要指政府的社会保障资金,特别是养老金的欠账。据世界银行1996年测算,这部分债务1994年占中国GDP的46-49%,大约为21468-32202亿元。

公司有隐形债务怎么办

隐形债务或称潜在债务,一般在改制的当时没有在改制企业财务资料中体现出来,或者说当时尚未预见到的随着后续事项的逐步明朗化而出现的或有债务,如担保债务、违约债务、产品缺陷债务、解决改制企业历史遗留问题而发生的债务(职工的经济补偿金 等)、因各种原因未记入被改制企业财务资料的应付款或遗漏的其他债务。

隐性债务常发领域比如:劳务工资;土地转让款;设备和技术更新款,税金要格外关注。具体要进行如下方面的核查:1、查清企业的担保事项。现在企业对外担保和互保的情况很多,要对企业的高管、合同管理、印章管理的人员进行方谈,印证几方说的是否一致。要注意企业关联企业的状况,重点核查关联企业之间的担保问题。2、劳务工资方面的纠纷近年来也很多,要核查收购企业的劳动合同及其他与劳动有关的文件,看是否存在隐患。检索企业历年来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及金额。3、要清查不具备入帐要求而在帐外循环并形成既成事实的事项;帐外循环销售,未进行帐务处理。帐外资金拆借。4、要清查企业的合同,了解有无在财产和权益方面潜在债务的情况;

如何发现及防范“隐性债务”?

「第1招」前期接触磋商了解

转让方、受让方在前期磋商中,一定会涉及到对公司债务情况的陈述。受让方也可以要求除股东之外的公司的财务人员、主要管理人员参与会谈。总之,受让方务必在前期磋商中,尽量了解公司债务信息。哪怕蛛丝马迹也要充分注意,以便于在核实信息之后决定是否受让以及受让的股权定价。

「第2招」向第三方机构了解

以银行贷款为例,如目标公司存在以不动产抵押贷款的,在不动产公示登记的信息中必然显露银行借款情况。

此外鉴于企业广泛地采用联保、互保模式,故此,可以向银行、小贷公司、担保公司了解目标公司金融借款以及担保的债务。当然,该种途径需要一定的资源才可实现。

「第3招」专业尽职调查了解

尽职调查应该是股权转让中的必经程序。通过尽调,尤其是通过律师和会计师的协同工作,可能会发现目标公司的隐性债务情况,为受让方的商业决策提供重要参考。

「第4招」登报促使债权申报

虽然公司股权结构变更并不影响公司承担债务,但是,公司的重大股权变更对债权人而言却是一种重大资信变化。因此可以登报告知股权转让事项,促使公司的隐性债务爆发。

特别说明的是,此时债权人未在申报期内申报债权的,并不代表其丧失债权。

「第5招」合同披露及承诺

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最终落实为书面的股权转让合同。在合同中明确转让方已经披露的公司债务信息,并以附件(清单)格式载明债务的金额、性质、发生期间、到期日等信息,并附上相关的合同文书等、账簿等记账凭证,明确股权估值的财务基础。同时,合同应当强化转让方对目标公司债务情况的披露责任,并约定:如转让方未披露或未完整披露目标公司负债的,应对受让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6招」保留一定转让价款

约定分期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在实务中,如目标公司存在隐性债务,在受让方接管了公司之后,一般会在一定期间内爆发。合同可以约定,隐性债务应赔偿部分可以在未付款中等额抵扣,也可以约定该种条件下受让方享有不安抗辩权。

「第7招」印章销毁重新刻制

鉴于我国现在对于印鉴形成时间的鉴定条件要求非常苛刻、技术手段并不成熟且准确性极其有限,故要确定公司印鉴形成时间非常困难。为此,笔者建议,在移交程序中,受让方及其委托的管理者不要继续沿用原有印章,而是另行刻制公司运营所需要的公章、财务章、合同章、发票章等印章。而原有印章在留下印鉴样式后,即要求转让方当场销毁,不再继续使用。

中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之二:隐秘的隐性债务

一、花式举债,地方政府隐性债务越积越多

在经历了2008年“四万亿计划”中地方融资平台贷款的爆炸式增长,2013年地方政府信托贷款、委托贷款、城投债等非银行融资渠道的发展后,虽然自2014年43号文和2015年新的《预算法》实施以来,地方政府举债的唯一合法渠道为一般债和专项债。但因为各种原因,地方政府仍然明里暗里采用多种渠道举债以支持地方建设,政府产业基金、政府购买服务、棚改项目、PPP 项目、融资租赁等花式举债层出不穷。

因此在经历了数轮化解之后,我国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不降反增,隐性债务风险愈发突出。具体来说,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包括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国有企事业单位等代为举债,由政府提供担保、财政资金偿还、以国有资产获取政府储备土地抵押质押或变相抵质押、以预期土地出让收入作为偿债来源等方式进行偿还的债务,以及地方政府在设立投资基金、开展PPP项目、政府购买服务等过程中,通过约定回购投资本金、承诺保底收益等方式形成的长期支出事项债务。

由于结构复杂,透明度低等难题,导致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无法被精确统计,现有的隐性债务测算结果不一,从8.9万亿到43万亿元不等。但即使纳入最乐观的隐性债务数据后(8.9万亿元),全口径地方政府债务余额也直接突破了财政部规定的限额,给地方政府敲响了“债务危机”的警钟。

二、各地政府隐性债务风险有多大?

目前国内现有研究大多是从地方政府债务举借主体、资金来源和资金投向三个角度来估算我国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总体规模。蒙格斯智库通过梳理现有的隐性债务测算方法,以收支平衡为思路,采用间接测算的方法,由地方政府总体投资资金的去向入手,通过将投资总额扣除政府资金总额得出政府每年的举债规模,再对其加总从而得出债务存量。

在高债务率地区中,青海、陕西、贵州的隐性债务率超过1500%,依次为1926.94%、1619.81%、1511.53%,云南、广西、湖南、四川、福建、重庆、甘肃均超过了1000%,仅有北京、上海、天津、江苏、辽宁、广东低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确定的债务率控制标准参考值上限150%。

按省份来看,除了北京、上海、天津、广东、浙江、江苏、山东、山西、辽宁、海南、安徽、江西、黑龙江外,无一省份在欧盟 60%警戒线之下。

三、地方政府城投平台尾部风险将变大

隐性债务的核心问题就是“谁来埋单”,在这个问题上中央与地方政府各有各的考虑。中央政府的态度是不救助,“谁家的孩子谁抱”,坚决打消地方政府认为中央政府会买单的“幻觉”。

国发[2021]5号文介绍了地方隐性债务风险化解的两种思路:一是坚决遏制新增隐性债务,将严禁新增隐性债务作为红线、高压线,对违法违规举债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问责一起;二是指导督促地方建立市场化、法治化的债务违约处置机制,积极稳妥化解存量隐性债务。

4月13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要求“把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作为重要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清理规范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剥离其政府融资职能,对失去清偿能力的要依法实施破产重整或清算。”

无论中央政府如何强调“城投平台公司可以破产”,目前市场化法治化的风险处置机制依然无法落地,原因在于对于地方政府来说,建立市场化法制化违约机制只有坏处没有好处,因此没人愿意做破产重组的先行者。

但城投平台经营性收入几乎为零,按照10%的综合融资成本估算,城投债规模大约每7年就会翻一番,只能靠不断借新债支撑下去,直到规模过大被迫重组。因此,随着资质差的城投平台增多,其尾部风险必将不断累积,城投公司破产事件必将会发生。

看完本篇文章《隐性债务》,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最后提醒大家,股市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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