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龙头企业名单(农业龙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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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大家好,小问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农业龙头企业名单,农业龙头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1、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申报...

大家好,小问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农业龙头企业名单,农业龙头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申报标准: (一)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 企业规模。

2、总体要求是各行业的行业龙头,企业总资产规模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3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

3、其中欠发达地区要求是该地区主导产业的行业龙头,企业总资产规模1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外向型出口创汇企业出口额500万美元以上。

4、 企业带动能力。

5、企业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3000户以上,联结基地种植业3000亩以上、畜牧业5万头(只)以上、水产业2000亩以上。

6、欠发达地区企业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1500户以上,联结基地种植业1500亩以上、畜牧业3万头(只)以上、水产业1000亩以上。

7、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订立合同、利润返还、入股分红等方式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

8、 企业类型。

9、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10、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等企业。

11、 企业效益。

12、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资产负债率小于60%,主营产品产销率达到90%以上。

13、 企业信用。

14、企业不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不违法经营,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

15、 企业竞争能力。

16、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和新产品开发能力居领先水平,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要求,企业有注册商标和品牌。

17、 已开展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工作的市,原则上要求是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

18、 种源农业和高新技术开发的企业,其主营产品被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为优质产品或高新技术等相关科技水平等级的,或者是出口创汇潜力大等特殊行业企业,可适当降低规模要求。

19、 (二)农副产品批发市场 行业龙头。

20、市场占地、设施、资产、交易规模以及带动农户能力在所在市同类市场中属前列。

21、市场主营产品与地方主导产业关联度大,带动示范、集散辐射作用明显。

22、 资产规模。

23、发达地区:资产总值一般要求3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2000万元以上。

24、欠发达地区:资产总值一般在1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在1000万元以上。

25、 交易规模。

26、市场中农产品交易占总交易量的80%以上。

27、发达地区:蔬菜、粮油、果品类销地市场年交易额4亿元以上,产地批发市场交易额5亿元以上;水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及综合型批发市场年交易额一般要求在10亿元以上。

28、欠发达地区:年交易额蔬菜、粮油、果品等一般要求5亿元以上,水产批发市场及综合型批发市场一般在5亿元以上。

29、 带动能力。

30、市场对带动地方主导产业形成和发展的作用比较明显。

31、发达地区:市场直接或通过经营户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2万户以上,联结农产品基地一般在3万亩以上,其中水产类市场要求带动渔农大户2000户以上。

32、欠发达地区:市场联结基地一般在2万亩以上,带动农户在1万户以上。

33、 产权清晰。

34、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

35、 服务功能。

36、市场基础设施较好,配套设施齐全,市场信息收集、整理、发布等服务工作及时规范,能及时为农户和经营户提供市场信息,对引导当地农业结构调整作用明显。

37、市场交易秩序良好,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管理和运作比较规范,没有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不法现象。

38、 经济效益。

39、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市场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市场应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欠折旧,不亏损,没有债务纠纷。

40、 国家有关部委定点或重点联系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可优先考虑。

41、第六条 申报材料。

42、申报企业应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要求,提供有关申报材料。

43、企业的资产和效益情况须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企业的资信情况须由其开户银行提供证明;企业的带动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况须由县级以上对口主管部门提供证明。

44、 申报企业根据行业直接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对口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汇总,经县(市、区)政府同意,上报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各市对口主管部门。

45、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对口主管部门负责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审核。

46、 各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各县(市、区)推荐,充分征求当地农、林、渔、粮食、供销等部门意见,并经所在市政府同意,按规定正式行文上报省农业厅和省对口主管部门,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47、 省属企业按照本办法分别直接向省级对口主管部门和牵头部门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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