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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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就法律与道德的含义进行了界定,论述了法律与道德的区别和联系,并对法律与道德的冲突原因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法律 道德 关系

法律与道德,是人类社会的两大基本规范。自从法律产生的那时起,道德和法律之间就有了千丝万屡的联系,中国古代的周礼就是以礼为法,西汉的董仲舒提出“春秋决狱”也是把道德规则法律化的典型表现。法律与道德联系密切,在国家治理和社会活动中相互配合。法律督促我们享受权利承担义务,而道德教导我们积极向善正直为人。法律服从权利义务的机制安排和协调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道德则宣扬责任和友爱促进人际关系的和谐;法律关注主体的行为本身,道德则直视人的内在心灵;法律是刚硬的规则,道德是柔和的原则,两者相互支持相互呼应,在现代法治国家和和谐社会建设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一、法律与道德的含义

道德是人们关于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私等问题上的观念以及与这些观念相适应的由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内心信念来保证实施的行为准则、规范的总和。从本质上讲,道德根源于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和以此为基础的社会关系,它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和历史性。

法是指由国家专门机关创制的、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的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它是意志与规律的结合,是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手段,它在本质上是一种上层建筑,服从统治阶级的意志并集中体现他们的意志。

二、法律与道德的联系与区别

(一)法律与道德的联系

第一,法律与道德的经济基础相同。法律与道德都是同一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现象,都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二者为相同的经济基础所决定并共同为其服务。

第二,道德是法律的前提和基础,法律是道德规范的制度化实践,同时道德还是法律的基础。倘若法律不承认或者否定这样的道德因素,那么法律或法律制度是存有极大的缺陷,它是否有生命力或者在多大程度上有生命力都是疑问。

第三,法律与道德在实施中相互扶持,功能上互补。法律必须也必然体现大部分的道德要求,否则法律很难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可和遵守,所以说“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法律往往以法律规范的形式把道德的某些原则和要求加以确认,使之具有了法的属性。法律与道德在价值取向和追求上存在共性,他们都渴望实现平等、公正、自由、和谐与正义。由于法体现了道德的基本精神和要求,所以通过法律教育和法律实施活动,可以促使道德实现。

(二)法律与道德的区别

第一,产生条件和表现形式不同。道德先于法律而产生,有了人类活动就有了道德的观念。而法律则是阶级和国家出现以后的产物。随着国家的消亡,法律也必将退出历史舞台,而道德的作用将日益扩大和加深,并由阶级的道德逐渐形成为人类共同的道德。

第二,调整的范围不同。法律调整的是社会生活方面的基本关系,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生活各个领域,而道德还管理一些法律不愿或者不能管理的社会关系,比如思想信仰、个人生活和感情等。对于某些行为,法律暂时不便调整地可以留给道德或者其他社会规范来调整。暂时未被法律明文禁止的公民个人行为,可以先纳入到道德调控的视野之内。

第三,内容结构不同。法律以权利为本位,道德以义务为本位。法律义务与法律权利相对立,没有无义务的法律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法律义务。而在道德中,道德义务是绝对的,不与谋求个人的权利相联系。

第四,实施方式和强制力不同。法律依靠国家的强制力量来保障,道德则是依靠社会舆论、风俗习惯起作用。道德调整主要借助评价、教育、感化和舆论褒贬来培养人们的道德义务感和善恶判断能力。法律调整是一种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普遍约束力来评价人们的行为。它是国家权力的外在表现,并通过专门的机构和人员按照明确的程序与形式来进行,因此其作用的机制是外在的,有形的。

第五,体系和结构不同。法律是统一的国家意志的表现,它是一个由不同法律部门的法律规范按不同的效力位阶有机组成的逻辑严谨的体系,道德则不具有这种特征。

三、法律与道德的冲突

法律与道德作为调控社会关系和人们行为的重要机制,在大多数情况下是相互支持相互支援的。但是,在某些领域或某些情况下,两者之间也有可能出现尖锐的矛盾与冲突。究其原因分析有以下几点:

首先,道德与法律所追求的标准的差异。道德是由社会公德、理想人格等高低层次之分的,其追求的是一种“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高尚境界;而法律设立的标准是一种多数普通人能接受的标准,其核心为权利与义务的紧密结合。道德的高标准不是每个人都能达到的,而法律所推崇的利己与利他兼顾的思想却能与多数人的境界一致。因此我们一方面需要大力提倡较高的道德,另一方面又要兼顾多数人的思想状况。

其次,法律与道德的评价标准的明确性程度不同。作为法律必须具备可预测性、评价标准明确性、单一性和相对稳定性,但道德评价标准往往是多层次、不稳定的。例如,投机在自然经济或计划经济中被认为是不道德的行为,而在我国的市场经济中正当的合法的投机则不被认为是不道德的,而是符合市场规范的。

最后,道德的义务本位与法律的权利本位的对立。道德和法律之间事实上存在着义务优先和权利优先的对立。由于中国古代社会商品经济始终没有得到长足发展,因而法律体系缺少权利性规范。而现代法律的特点是权利本位,法律以权利为核心。道德不论在古代还是现代社会总是以义务为核心,因此,道德的标准极高,缺乏为社会大多数人遵循的世俗的道德准则。在中国的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纯粹的道德标准因缺乏权利关怀而往往被多数人敬而远之,使法律与道德发生冲突。因此,有必要转换思维,汲取民法精神,义利兼顾,摆脱传统泛道德主义的影响。

四、道德建设与法治实践

实践证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既需要法律和制度的保障,也需要伦理和道德的支撑。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两者缺一不可,不可偏废。从维护和保障社会的稳定来说,法律和道德有着同样重要的作用。今天我们在“依法治国”之后又加上了“以德治国”,这决不是要过分地夸大道德的社会作用,而只是给予道德在国家的社会生活和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中以应有的地位,使它与“法治”并行不悖、并驾齐驱,共同维护和促进社会主义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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