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个人网店转让的制度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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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0745(2012)02-0234-02

摘要:根据中国互联网中心(cnnic)的第29次中国互联网报告显示2008-2010年,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连续三年保持50%左右的高速增长,截止2011年,网购用户总规模达到了1.94亿人,而我国2011年的网络交易额也达到了4万亿元人民币。我国电子商务高速发展也使得在电子商务立法的滞后性逐渐突显出来,现有的法律制度不足以满足电子商务的再发展,甚至牵制了其的进一步扩展。本文以真实案例为切入点,再对网店的概念、性质予以明确,而后就网店转让的必要性予以论述,最终通过对现实中转让状况的思考及国外经验的借鉴,提出解决之构想,以求可以对我国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有所裨益。

关键词:网店转让

2010年9月广西南宁发生了我国第一件因无工商登记网店转让的第一案。店主杨彩玲于2010年3月以3.5万元将其经营的网络店铺转让给了李桂春,合同相关条款称,杨彩玲实名注册一家网络店铺(即电子商务门店),网店名为“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并租用南宁市安吉大道某公寓房屋为办公场所。作为网店的所有产权人,杨彩玲愿意转让网店给李桂春使用。在双方签订转让合同后,李桂春即获得网店的所有权,此后杨彩玲不得做有损害李桂春切身利益的事。合同注明:杨彩玲、李桂春了合同签订的全过程。同年9月中旬,李桂春以该公司未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为由,向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提讼。请求法院确认他和杨彩玲签订的《网络店铺转让协议》无效,由杨彩玲返还3万元给他。杨彩玲认为合同有效,因为合同明确写有转让的是一家网络店铺,而非实体铺面,“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仅仅是网店的名称。该《网络店铺转让协议》是否有效,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对此,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合同是杨彩玲和李桂春自行协商达成一致的结果,且未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应属合法有效。[1]

此案虽已合理解决,但却牵引出网店转让等法律问题,显示出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制度中的欠缺。网店的转让,已经成为现实生活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不论是对于网店的继承还是网店的合同转让,若不能很好的予以解决都将成为妨碍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一大瓶颈。下面我们就对个人网店的转让进行进一步的论述。

一、网店的概念及法律地位

网络交易是指发生在信息网络中企业之间、企业与个人之间以及个人与个人之间通过网络通信手段进行的商务往来。[2]网络交易分为B2B(business to business)、B2C(business to consumer)、C2C(consumer to consumer)三种,本文主要探讨的是C2C模式下个人网店的转让。

何为网店?在我国尚未有统一的法律认识。根据文本解释,我认为其可以理解为,网店就是利用现代网络技术将传统店铺的经营移植到互联网上,通过照片、视频等多媒体信息对货物进行展示,交易双方利用网络工具进行交流。其往往具有跨地域、交易便捷、成本低廉的特性。

个人网店作为电子商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那么其法律地位如何呢?我国现有法律并未对个人网店的法律地位进行描述,我认为个人对于个人网店法律地位确定的瓶颈在于网店的工商管理登记。由于我国电子商务立法尚不完善,所以对于个人网店的工商管理登记没有强制性规定,缺乏登记要件也使得个人网店的法律地位模糊。我认为,应当将个人网店准个体工商户。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规定:“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享有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个体工商户的正当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对其经营的资产和合法收益,个体工商户享有所有权。个体工商户可以在银行开设帐户,向银行申请贷款,有权申请商标专用权,有权签订劳动合同及请帮工、带学徒,还享有起字号、刻印章的权利。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应照章纳税,服从工商行政管理。个体工商户从事违法经营的,必须承担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而实际中的个人网店大部分都没有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但其却具有个体工商户的其他特征,故而将其认定为准个体工商户。

二、个人网店转让的必要性分析

作为我国最大的网络购物平台,淘宝网禁止网店的转让。其主要原因可以归纳为以下两点。

1.实名认证,不能转变。淘宝网实行的是卖家实名认证,如果想要开设网店必须通过银行等其他方式进行实名认证,切该认证账号将与卖家的淘宝帐户、支付宝账户、银行卡等信息绑定,一经认证就不能够发生改变。

2.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网店信誉,防止诈骗。众所周之,在网上交易中,网店的信誉是网店招揽顾客的法宝,顾客在浏览商品时除了看商品自身的质量价值等,还最为关注网店的信誉度,而良好的信誉度来自于网店自身优良服务的长期积累。如果允许网点的转让,那么网店的信誉度价值将大大降低,甚至被不法分子利用来欺骗广大消费者。

我认为淘宝网对于禁止网店转让的认识不无道理,但是我们也可以发现其中存在一定的漏洞与缺陷。首先,网点实名制认证确实是必不可少,这对于在网络交易中责任的归属,对于消费者权利的保护有着重大的意义。但是即使是实名认证,难道就不能发生变更么。这种保护性的强制规定在保护消费者的同时也是对网店店主利益的侵犯。其次,即使禁止网店的转让,消费者的权利就得到切实的保护了么?这实际是淘宝变向规避自身责任,减轻负担的行为。

我认为个人网店转让的必要性核心体现在网店的价值。随着电子商务的高速发展,网店早已经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交易场所,其价值甚至可以堪比实体店的商业价值。例如武汉曾经出现了双皇冠网店转让费高达15万元的新闻。[3]网络购物的进一步高涨,致使产生了相关产业链,比如网店页面设计、网店租赁、网店货源管理、网店客服培训等,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了网店价值的存在。而在实际生活的地下交易中,网店价值更是有着明确的量化标准,以淘宝店铺为例:一皇冠10万元,两皇冠20万元,再加上每个好评1.5元。这些无一不说明了,网店具有更高的商业价值,可转让的必要性也远远高于其他网络财产。所以我们不能因为网店的转让会增加消费者购买的风险而去侵犯网店店主的财产权利,更不能因谋求减轻作为第三方平台的责任而将后果转嫁。同时,网店的继承转让也有利于网店的延续,促使我国电子商业的进一步发展,优化电子市场的资源配置等。

三、网店转让的现状

虽然淘宝网明令禁止网店的转让,但是现实中网店转让案例屡见不鲜。在现实操作中,网店的转让是依靠转让双方订立转让合同,最终实现网店所有权的转移。双方在合同中,对权利义务予以划分。我们一淘宝网店转让为例,转让人将淘宝账号及支付宝账号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合同支付转让金。转让人将网店转让给受让人后,受让人以转让人的名义进行经营,转让后的因经营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将与转让人无关。受让人取得店铺后须依照法律规定合法经营,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转让人签订转让合同后,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淘宝公司要回账号密码,否则将对受让人予以一定赔偿。若受让人违反合同,利用网店从事非法活动,转让人有权向淘宝公司要回账号或者要求封店处理。

这种依照双方意思表示而订立的转让合同,虽然没有违反我国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依然存在缺陷漏洞。淘宝网店采取实名制,那么转让人依然是该网店的第一责任人,如果网店从事非法活动其亦将承担法律责任。并且这样的转让对于受让人依然风险较大,转让人可以随时要回店铺及帐户,那么受让人的财产安全将难以保障。从电子商务的发展考虑,这样的转让并不是治本之策,因为此类合同往往受用于网店的第一次转让,如果出现二次、三次转让则难以适用。

四、网店转让方法的构想

我认为实现网店的转让,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完善:

1.自愿工商注册登记制度。如上文提到的,对于网店的转让其基础在于对于网店法律地位的认定。采取自愿的工商注册登记制度,是指当网店需要进行转让、继承等问题时,可以到工商管理机构予以注册登记。然后再订立转让合同,变更工商登记信息即可。

2.淘宝网对于网店的实名登记制度予以变革。淘宝网可以作为转让合同的第三人参与网点的转让,在转让双方达成合意时,淘宝网可对转让予以核实审查,然后将该淘宝店铺有关的帐户信息全部变更。

3.转让公示制度。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网店转让结束后在一个月内,要求受让人在店铺醒目位置对转让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含原店铺的经营内容、店铺的信用评价以及变更后的店铺经营信息,对此淘宝网应当予以监督。

参考文献:

[1]“无工商登记网店转让第一案”

[2]阿拉木斯著:《网络交易法律实务》上册,法律出版社,2006年11月第一版,145页

[3]“皇冠网店转让让费达10万元”省略/news/Shownews.asp?id=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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