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情鉴定什么时候做合适

日期: 栏目:常识 浏览:13

被别人打伤了,派出所询问之后,带去做法医鉴定。法医说还要等一段时间才能做,现在定不了伤。法医鉴定没有作出,派出所也没办法作出最终处理。那么伤情鉴定什么时候要等,要等多久,有明文规定吗?法医伤情鉴定到底是什么流程?

一般来说,伤害案件中受伤后,派出所民警会及时与受害人沟通作损伤程度鉴定(伤情鉴定)。伤情鉴定的结论包括不构成轻微伤、轻微伤、轻伤二级、轻伤一级、重伤二级、重伤一级,其结果直接决定侵权人是否负刑事责任及影响量刑多少。下面就跟随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伤情鉴定的相关知识吧。

为什么要做伤情鉴定?  所谓伤情鉴定,是指确定受害人被伤害的程度,即确定其机体组织结构的破坏、功能障碍及心理、精神方面的影响和损害程度的过程。如果经鉴定达到轻伤,则应当由侦查机关立案,检察机关进行公诉。伤情鉴定是司法鉴定中最常见的项目之一。伤情鉴定的结果,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罪重与罪轻,鉴定意见的正确与否关系到案件的处理、定性。

什么时候需要伤情鉴定?鉴定由谁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74条规定:对人身伤害的鉴定由法医进行。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75条规定: 人身伤害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伤情鉴定:(一)受伤程度较重,可能构成轻伤以上伤害程度的;(二)被侵害人要求作伤情鉴定的;(三)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对伤害程度有争议的。

伤情鉴定的什么时候作出?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4.2条关于鉴定时机有明确规定。

第4.2.1条规定: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第4.2.2条规定: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损伤90日后进行鉴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出具鉴定意见,但须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应进行复检并予以补充鉴定。

第4.2.3条规定:疑难、复杂的损伤,在临床治疗终结或者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受害人可以自己委托进行伤情鉴定吗?  《公安机关鉴定规则》第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案(事)件需要进行鉴定的,除技术能力原因需要委托其他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应当及时委托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公安机关委托其他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由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单位负责人批准。

委托鉴定单位应当委派办理案(事)件的人员送检。

公安机关鉴定机构不受理个人委托的检验鉴定。

伤情鉴定时需提交哪些资料?鉴定多久作出?

《浙江省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前期取证和法医学鉴定工作规定》第十四条规定:

委托单位应携带下列资料:

(一)《鉴定委托书》;

(二)《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复印件及当时所摄照片;

(三)能证明伤害经过的案件调查卷宗材料及录音、录像资料;

(四)《医院伤情检查通知单》、首诊门诊病历原件及全部临床影像学检查资料(包括X线片、CT片、MRI片等)和其他医学资料(必要时提供影像学检查的电子拷贝数据);

(五)住院治疗的,应提供住院病历复印件(包括现病史、体格检查、手术记录、出院小结、各种检验报告、影像学检查报告单等),并加盖医院证明章;

(六)重新鉴定的,应提供原鉴定文书及相关资料;

(七)鉴定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

鉴定机构应当在受理鉴定委托之日起七日内作出鉴定意见,出具鉴定文书。法律法规、技术规程另有规定,或者侦查破案、诉讼活动有特别需要的,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鉴定单位另行约定鉴定时限。伤情鉴定要钱吗?鉴定结论要问谁?  法律规定,鉴定人按照鉴定规则进行鉴定后,应当出具鉴定意见。鉴定意见应当由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鉴定意见应当附有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侦查机关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对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侦查机关应当将书面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该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提出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申请。补充鉴定由原鉴定人作出,重新鉴定的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

您还可以搜索:打架做伤情鉴定的期限,轻微伤一方不同意调解,伤情鉴定什么时候做合适呢,伤情鉴定什么时候做合适一点,伤情鉴定在什么时候做比较合适,伤情鉴定什么时候做,伤残鉴定什么时候做,伤情鉴定一般是什么时候做,伤情鉴定一般在什么时候做,伤情鉴定什么时候做好,伤情鉴定一般什么时候做④

本文地址:https://caijingdemo.com/changshi/79898.html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