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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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20

近期身边怀孕的小伙伴很多,因此在这里,给大家详细说一下《劳动法》对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所享受的特殊保护有哪些规定?

根据《劳动法》第58-63条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1)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2)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3)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和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4)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6)劳动者生育,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除此之外,还有如下几点:

第一,《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规定的女职工普遍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为矿山井下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第二,规定,女职工特殊时期内岗位规定归纳为下表:

第三,《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明确禁止用人单位对怀孕7个月以上及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因此怀孕7个月以上及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不论是实行何种工时制度,用人单位都应该调整该女职工的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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