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77号界碑旅游(新疆39号界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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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77号界碑旅游(新疆39号界碑)

1. 新疆39号界碑

1、左宗棠收复新疆

1877年(光绪三年)左宗棠率大军从正道向西挺进,先收复南疆东四城(喀喇沙尔、库车、阿克苏、乌什)。

10月间,西征军先后收复喀喇沙尔(焉耆,7日)、库车(8日)、库尔勒(9日)、拜城(21日)、阿克苏(10月24日)、乌什(26日),白彦虎一路西逃并劫掠秋粮。

东四城既克,西四城(喀什噶尔、英吉沙、叶尔羌与和田)之敌自乱阵脚,相互攻杀。12月间,刘锦棠进军,先后收复喀什噶尔(17日)、叶尔羌(18日)、英吉沙尔(24日),阿古柏的长子胡里与白彦虎逃往俄国。

1878年1月2日(农历仍为光绪三年),和田克复。至此,这场由英、俄两国支持的阿古柏之乱乃告平息。见此情景,住在山中的布鲁特(今柯尔克孜族)十四个部落,争相内附。

仅一年多时间,左宗棠就指挥西征军,收复了除伊犁以外的新疆领土。清廷嘉其功,诏封二等恪靖侯。新疆各地也于大小村镇建立左公祠,烧香礼拜。

2、郑成功收复台湾

1661年4月(清顺治十八年,永历十五年农历三月),郑成功留下儿子郑经防守厦门、金门,郑成功亲率将士二万五千、战船数百艘,自金门料罗湾出发,经澎湖,横渡台湾海峡,向台湾进军。

八月中旬,荷、郑两军于台江内海展开激烈海战,郑军大获全胜,击沉一艘荷兰军舰,并夺取船只数艘,自此荷军丧失主动出击的能力。

十二月,日耳曼裔荷兰士官Hans Jeuriaen Rade叛逃,郑成功在其提供之情报的帮助下,炮轰击毁热兰遮城的乌特勒支碉堡,使热兰遮城之破终成定局。

十二月初八,荷兰大员长官揆一修书予郑成功,表示同意“和谈”。敌人在投降条约上签了字。在十二月二十日向郑成功屈服,揆一率领残敌五百人狼狈退出我国领土台湾。沦陷了三十几年的台湾,从此重又回到祖国的怀抱。

3、岳飞收建康

岳飞在四月二十五日于建康城南三十里的清水亭首战大捷,金兵横尸十五里。 五月初,岳飞在建康南面的牛头山扎营,在夜间以百人敢死队骚扰金军,金军伤亡甚大。

兀术准备放弃建康,先在城中大肆杀掠和破坏,然后从建康西北的靖安镇(亦称龙湾)向北岸的宣化镇渡江。

岳飞领骑三百、步兵二千冲下牛头山,大破金军,进据新城。又追至靖安,消灭了未及渡江的金军。建康得以收复。

4、年羹尧平定青海

公元1723年雍正命年羹尧接任抚远大将军,总督各军,驻西宁坐镇指挥平叛。

当时年羹尧初到西宁,大军未集,被罗卜藏丹津得知,于是率军偷袭,直取西宁。年羹尧率左右数十人坐于城楼上,毫不慌张。罗卜藏丹津以为有诈,率军引退。

年羹尧令兵攻击贼垒,敌军认为年羹尧兵少,不为防备,驱桌子山土番当前队;炮发,土番死者无算。岳钟琪兵至,直攻敌营,罗卜藏丹津败逃,仅率百人遁走。

到了公元1724年(雍正二年)初,战争的最后阶段到来,年羹尧下令诸将“分道深入,捣其巢穴”。

各路兵马遂顶风冒雪、昼夜兼进,迅猛地横扫敌军残部,大获全胜。年羹尧“年大将军”的威名也从此震慑西陲,享誉朝野。

5、曾纪泽收回伊犁

1880年7月,曾纪泽到达沙俄首都圣彼得堡,受到沙俄政府冷遇,甚至被质问谈判资格(崇厚为头等出使大臣、拥有全权,而曾纪泽为二等出使大臣,当时也没有全权)。

曾纪泽驳斥说:根据西洋公法,无论头等二等,纵使都称全权,但也都不能违背国家之意专擅行事,订约必须国家批准;崇厚专擅行事,违背中国国法,也不合国际公例,所以不能承认。

谈判得以开始后,曾纪泽争取主动,提出事先拟好的改订新约要点。俄方对相关要求十分不满,多次以终止圣彼得堡谈判甚至发动战争相威胁。

曾纪泽针对沙俄战争讹诈,表示:“中国不愿有打仗之事,倘不幸而有此事,中国百姓未必不愿与鄂(俄)一战。中国人坚忍耐劳,纵使一战未必取胜,然中国地方最大,虽十数年亦能支持,想贵国不能无损” 。

曾纪泽与格尔斯、布策等俄方代表,“往返诘难数十万言”。 经过半年多的努力,终于在1881年2月24日(光绪七年正月二十六日),达成《中俄改订条约》。

与崇厚所签条约比较,虽然伊犁西境霍尔果斯河以西地区仍为沙俄强行割去,并且对俄赔款增至九百万卢布。

但取得如下成果:乌宗岛山及伊犁南境特克斯河一带均予收回,面积达2万余平方公里;取消俄人可到天津、汉口、西安等地进行经济活动诸条款;废除俄人在松花江行船、贸易,侵犯中国内河主权等规定。

2. 新疆国界碑

中国海拔最高的国门与口岸,在帕米尔高原上,也是世界上海拔最高的国门口岸。

帕米尔高原位居中国、阿富汗和塔吉克斯坦三国的接壤之地。如果说,青藏高原是世界的屋脊,那帕米尔高原,就是世界屋脊上的屋脊。帕米尔高原地形复杂,平均海拔四千余米。这里大部分地区人迹罕至,在山脉的周围有着一些以放牧为生的农牧民。

在这个被焦虑和聒噪充斥的时代,帕米尔高原,像是独立于世的一片净土,让无数去往的人们找到了内心的平静。帕米尔,来自波斯语或塔吉克语,意思是“平顶的屋”,但现实中的帕米尔高原并非平顶。它是天山、喜马拉雅山、昆仑山、喀喇昆仑山、兴都库什山脉交界的“山结”。

3. 92号界碑

东兴口岸,凭祥口岸,友谊关口岸, 爱店口岸,水口口岸,龙邦口岸广西边境口岸有:东兴口岸、凭祥口岸、龙邦口岸、有意关口岸、水口口岸和爱店口岸。

1、东兴口岸:位于广西防城港市东兴市区,其对应口岸是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芒街口岸。南防高速转防城-东兴一级公路可达。东兴口岸过去曾是我国援越物资的输出通道,1978年关闭,1994年经国务院批准重新开放。

2、凭祥口岸:于1952年开通,位于凭祥市区的南区凭祥火车站内,是湘桂路的终点站是国家一类口岸,也是广西唯一的边境铁路口岸,是中国通往东盟最便捷的铁路大通道,是连接欧亚大陆与东盟的铁路大陆桥的桥头堡。

3、龙邦口岸:位于靖西县城南部中越边境94号界碑北侧约30米处,与越南高平省茶岭县的越南雄国口岸相对应。龙邦口岸是百色市唯一的国家一类口岸,是桂西、滇东、黔南通往越南及东南亚各国便捷陆路通道之一。

4、友谊关口岸:坐落在凭祥市西南边陲,口岸得名于友谊关。友谊关最早可追溯到汉朝,历史上曾数更其名,为雍鸡关、鸡陵关、界首关、大南关、镇夷关、镇南关,至今已有2000多年的历史,是中国九大名关中唯一的边关。

5、水口口岸:位于广西龙州县西端水口镇与越南交界的边境线上,与越南驮隆口岸仅一河之隔,与毗邻的越南高平省省会距离仅70公里,距崇左市中心102公里,具有较为优越的地理区位优势。

6、爱店口岸:是边境陆路一类口岸,地属广西宁明县爱店镇,位于中越边境广西东路1223—1224号界碑处,与越南峙马口岸相对。

爱店口岸有沿边三级柏油公路与区内三条公路连接,往东距东兴市190公里;往南距越南禄平县17公里,谅山市34公里,海防市200公里,越南首都河内180公里;往西距凭祥市友谊关92公里,往北距宁明县城50公里,南宁市185公里

4. 新疆的界碑

阿图什有一个口岸,

伊尔克什坦陆运口岸位于新疆克孜勒苏自治州境,距乌恰县150公里,距克孜勒苏自治州首府阿图什市250公里。西北与吉尔吉斯斯坦为界,边境线长129公里,行政区域面积为16161平方千米,阿图什海拔高度 1200~4562米,边境线长88.3公里,界碑11个,重点通外山口15处。全市土地面积1.55万平方公里,市境内东西长244公里,南北宽约122公里。

5. 新疆边境界碑图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

阿图什市是中国新疆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的首府,阿图什市,素有"无花果之乡"美称,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南部,天山南麓,塔里木盆地西缘,东连柯坪县,东北与阿合奇县相接,东南接巴楚县,南与伽师县和疏附县相连,西邻乌恰县,西北与吉尔吉斯斯坦为界,边境线长129公里,行政区域面积为16161平方千米,2014年,阿图什全市有维、柯、汉等11个常住民族,2019年,阿图什市户籍人口为285357人。

阿图什海拔高度 1200~4562米,边境线长88.3公里,界碑11个,重点通外山口15处。全市土地面积1.55万平方公里,市境内东西长244公里,南北宽约122公里。

2020年1月2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阿图什市退出贫困县序列。

2019年,阿图什市地区生产总值647309万元,第一产业增加值82762万元,第二产业增加值132963万元,一般公共预算收入41500万元,一般公共预算支出529400万元。

6. 新疆61号界碑

西安到成都

全程约712.3公里/8小时49分钟

提供路线 方便参考

起点:西安市

1.西安市内驾车方案

1) 从起点向正西方向出发,沿西华门大街行驶20米,调头进入西华门大街

2) 沿西华门大街行驶290米,进入北大街

3) 沿北大街行驶310米,过右侧的民生国际购物中心约180米后,右前方转弯进入北大街

4) 沿北大街行驶140米,在第3个出口,朝南大街/南门方向,左前方转弯进入南大街

5) 沿南大街行驶430米,过右侧的福康大厦约270米后,右前方转弯进入南门盘道

6) 沿南门盘道行驶490米,稍向右转进入南关正街

7) 沿南关正街行驶570米,过右侧的中贸广场约290米后,直行进入长安北路

8) 沿长安北路行驶1.3公里,过长安路立交,直行进入长安中路

9) 沿长安中路行驶1.1公里,过右侧的陕西省军区军人服务社约180米后,直行进入长安南路

10) 沿长安南路行驶2.9公里,过右侧的长丰国际广场约110米后,直行进入长安立交

11) 沿长安立交行驶890米,直行进入西姜村高架桥

12) 沿西姜村高架桥行驶9.8公里,朝户县/汉中/成都/西三环方向,稍向右转进入河池寨立交

2.沿河池寨立交行驶740米,过河池寨立交约610米后,直行进入京昆高速公路

3.沿京昆高速公路行驶43.6公里,直行进入纸坊隧道

4.沿纸坊隧道行驶210米,直行进入京昆高速公路

5.沿京昆高速公路行驶520米,直行进入犄角岭隧道

6.沿犄角岭隧道行驶210米,直行进入京昆高速公路

7.沿京昆高速公路行驶40米,直行进入对角岔隧道

8.沿对角岔隧道行驶140米,直行进入京昆高速公路

9.沿京昆高速公路行驶6.1公里,直行进入东流水二号隧道

10.沿东流水二号隧道行驶170米,直行进入京昆高速公路

11.沿京昆高速公路行驶30米,直行进入岳长沟二号隧道

12.沿岳长沟二号隧道行驶190米,直行进入京昆高速公路

13.沿京昆高速公路行驶60米,直行进入阳沙一号隧道

14.沿阳沙一号隧道行驶250米,直行进入京昆高速公路

15.沿京昆高速公路行驶50米,直行进入阳沙二号隧道

16.沿阳沙二号隧道行驶290米,直行进入京昆高速公路

17.沿京昆高速公路行驶60米,直行进入两涝隧道

18.沿两涝隧道行驶340米,直行进入京昆高速公路

19.沿京昆高速公路行驶920米,直行进入东涝隧道

20.沿东涝隧道行驶80米,直行进入京昆高速公路

21.沿京昆高速公路行驶700米,直行进入观音山隧道

22.沿观音山隧道行驶280米,直行进入京昆高速公路

23.沿京昆高速公路行驶3.3公里,直行进入朱雀隧道

24.沿朱雀隧道行驶240米,直行进入京昆高速公路

25.沿京昆高速公路行驶170米,直行进入秦岭一号隧道

26.沿秦岭一号隧道行驶6.1公里,直行进入京昆高速公路

27.沿京昆高速公路行驶540米,直行进入秦岭二号隧道

28.沿秦岭二号隧道行驶6.2公里,直行进入京昆高速公路

29.沿京昆高速公路行驶50米,直行进入秦岭三号隧道

30.沿秦岭三号隧道行驶4.7公里,直行进入京昆高速公路

31.沿京昆高速公路行驶7.2公里,直行进入石门隧道

32.沿石门隧道行驶260米,直行进入京昆高速公路

33.沿京昆高速公路行驶3.1公里,直行进入油房坪隧道

34.沿油房坪隧道行驶310米,直行进入京昆高速公路

35.沿京昆高速公路行驶2.2公里,直行进入木瓜园隧道

36.沿木瓜园隧道行驶380米,直行进入京昆高速公路

37.沿京昆高速公路行驶660米,直行进入皇冠隧道

38.沿皇冠隧道行驶320米,直行进入京昆高速公路

39.沿京昆高速公路行驶7.7公里,直行进入沙毛石隧道

40.沿沙毛石隧道行驶300米,直行进入京昆高速公路

41.沿京昆高速公路行驶2.4公里,直行进入梨子坪隧道

42.沿梨子坪隧道行驶310米,直行进入京昆高速公路

43.沿京昆高速公路行驶650米,直行进入田湾隧道

44.沿田湾隧道行驶220米,直行进入京昆高速公路

45.沿京昆高速公路行驶9.5公里,直行进入西汉高速公路

46.沿西汉高速公路行驶480米,直行进入京昆高速公路

47.沿京昆高速公路行驶4.0公里,直行进入裴家湾隧道

48.沿裴家湾隧道行驶660米,直行进入京昆高速公路

49.沿京昆高速公路行驶570米,直行进入许家城隧道

50.沿许家城隧道行驶210米,直行进入京昆高速公路

51.沿京昆高速公路行驶3.5公里,直行进入爱子坪隧道

52.沿爱子坪隧道行驶190米,直行进入京昆高速公路

53.沿京昆高速公路行驶1.7公里,直行进入白家坝隧道

54.沿白家坝隧道行驶230米,直行进入京昆高速公路

55.沿京昆高速公路行驶3.5公里,直行进入油坊坳隧道

56.沿油坊坳隧道行驶330米,直行进入京昆高速公路

57.沿京昆高速公路行驶4.1公里,直行进入熊家梁一号隧道

58.沿熊家梁一号隧道行驶580米,直行进入京昆高速公路

59.沿京昆高速公路行驶60米,直行进入熊家梁二号隧道

60.沿熊家梁二号隧道行驶1.2公里,直行进入京昆高速公路

61.沿京昆高速公路行驶110米,直行进入田坝隧道

62.沿田坝隧道行驶520米,直行进入京昆高速公路

63.沿京昆高速公路行驶100米,直行进入香炉石隧道

64.沿香炉石隧道行驶1.5公里,直行进入京昆高速公路

65.沿京昆高速公路行驶50米,直行进入郭家山隧道

66.沿郭家山隧道行驶4.3公里,直行进入京昆高速公路

67.沿京昆高速公路行驶8.6公里,直行进入朱家垭隧道

68.沿朱家垭隧道行驶3.6公里,直行进入京昆高速公路

69.沿京昆高速公路行驶1.1公里,直行进入高桥隧道

70.沿高桥隧道行驶580米,直行进入京昆高速公路

71.沿京昆高速公路行驶300米,直行进入良心隧道

72.沿良心隧道行驶3.6公里,直行进入京昆高速公路

73.沿京昆高速公路行驶9.5公里,过白石河大桥,直行进入青龙垭隧道

74.沿青龙垭隧道行驶1.2公里,直行进入京昆高速公路

75.沿京昆高速公路行驶1.9公里,直行进入酉水一号隧道

76.沿酉水一号隧道行驶1.2公里,直行进入京昆高速公路

77.沿京昆高速公路行驶450米,过西水特大桥,直行进入酉水三号隧道

78.沿酉水三号隧道行驶380米,直行进入京昆高速公路

79.沿京昆高速公路行驶210米,直行进入酉水隧道

80.沿酉水隧道行驶250米,直行进入京昆高速公路

81.沿京昆高速公路行驶99.8公里,过老爷庙大桥约1.4公里后,直行进入铁炉沟隧道

82.沿铁炉沟隧道行驶1.5公里,直行进入京昆高速公路

83.沿京昆高速公路行驶6.8公里,过柳树沟大桥,直行进入京昆高速公路

84.沿京昆高速公路行驶10米,过柳树沟大桥,直行进入瓦窑沟大桥

85.沿瓦窑沟大桥行驶13.2公里,过石凹子黄坝河大桥约100米后,直行进入杨庄隧道

86.沿杨庄隧道行驶90米,直行进入京昆高速公路

87.沿京昆高速公路行驶500米,直行进入贺家峡隧道

88.沿贺家峡隧道行驶460米,直行进入京昆高速公路

89.沿京昆高速公路行驶4.0公里,过黄土岭大桥约1.5公里后,直行进入老代坝隧道

90.沿老代坝隧道行驶160米,直行进入京昆高速公路

91.沿京昆高速公路行驶2.0公里,直行进入谢家梁隧道

92.沿谢家梁隧道行驶470米,直行进入京昆高速公路

93.沿京昆高速公路行驶4.5公里,直行进入胡家坝隧道

94.沿胡家坝隧道行驶,过高家坝玉带河大桥约290米后,直行进入京昆高速公路

95.沿京昆高速公路行驶13.1公里,过铁锁关大桥,直行进入铁锁关隧道

96.沿铁锁关隧道行驶270米,直行进入京昆高速公路

97.沿京昆高速公路行驶23.2公里,过回水河2号大桥,直行进入二道河隧道

98.沿二道河隧道行驶250米,过回水河3号大桥,直行进入京昆高速公路

99.沿京昆高速公路行驶760米,过界牌沟大桥,直行进入界碑沟隧道

100.沿界碑沟隧道行驶270米,过回水河4号大桥,直行进入京昆高速公路

101.沿京昆高速公路行驶900米,过回水河6号大桥,直行进入汉水源隧道

102.沿汉水源隧道行驶190米,过回水河7号大桥,直行进入京昆高速公路

103.沿京昆高速公路行驶2.0公里,过回水河9号大桥,直行进入棋盘关隧道

104.沿棋盘关隧道行驶5.4公里,直行进入京昆高速公路

105.沿京昆高速公路行驶970米,过黄坝河大桥,稍向左转进入广棋高速公路

106.沿广棋高速公路行驶9.3公里,直行进入广棋高速公路

107.沿广棋高速公路行驶37.2公里,过嘉陵江大桥,直行进入崔家垭隧道

108.沿崔家垭隧道行驶210米,直行进入广棋高速公路

109.沿广棋高速公路行驶11.2公里,直行进入京昆高速公路

110.沿京昆高速公路行驶1.0公里,直行进入屈家坡隧道

111.沿屈家坡隧道行驶630米,直行进入京昆高速公路

112.沿京昆高速公路行驶11.6公里,直行进入石梯沟隧道

113.沿石梯沟隧道行驶420米,直行进入京昆高速公路

114.沿京昆高速公路行驶21.8公里,过友于大桥约2.0公里后,直行进入石瓮子隧道

115.沿石瓮子隧道行驶1.3公里,直行进入京昆高速公路

116.沿京昆高速公路行驶24.3公里,直行进入官垭子隧道

117.沿官垭子隧道行驶710米,直行进入京昆高速公路

118.沿京昆高速公路行驶7.6公里,过雷家河大桥,直行进入辛家沟隧道

119.沿辛家沟隧道行驶700米,直行进入京昆高速公路

120.沿京昆高速公路行驶74.3公里,稍向左转进入绵广高速公路

121.沿绵广高速公路行驶16.6公里,过字库河大桥,直行进入京昆高速公路

122.沿京昆高速公路行驶25.6公里,稍向右转进入成渝环线高速公路

123.沿成渝环线高速公路行驶600米,直行进入京昆高速公路

124.沿京昆高速公路行驶20.0公里,直行进入成渝环线高速公路

125.沿成渝环线高速公路行驶1.2公里,直行进入京昆高速公路

126.成都市内驾车方案

1) 沿京昆高速公路行驶4.6公里,直行进入成渝环线高速公路

2) 沿成渝环线高速公路行驶1.7公里,直行进入京昆高速公路

3) 沿京昆高速公路行驶5.5公里,直行进入京昆高速公路

4) 沿京昆高速公路行驶930米,直行进入成渝环线高速公路

5) 沿成渝环线高速公路行驶1.5公里,稍向右转进入京昆高速公路

6) 沿京昆高速公路行驶6.2公里,过蒙阳河桥,直行进入京昆高速公路

7) 沿京昆高速公路行驶6.7公里,稍向左转进入成渝环线高速公路

8) 沿成渝环线高速公路行驶560米,直行进入京昆高速公路

9) 沿京昆高速公路行驶2.9公里,过唐家寺高架桥,直行进入成渝环线高速公路

10) 沿成渝环线高速公路行驶1.3公里,直行进入京昆高速公路

11) 沿京昆高速公路行驶11.4公里,过龙佛寺高架桥,直行进入城北出口高速公路

12) 沿城北出口高速公路行驶10.6公里,过青龙场高架桥,朝成都市区方向,稍向左转进入青龙场高架桥

13) 沿青龙场高架桥行驶540米,直行进入中环路昭觉寺横路段

14) 沿中环路昭觉寺横路段行驶510米,朝红星路方向,稍向右转进入府青路

15) 沿府青路行驶2.5公里,直行进入府青路

16) 沿府青路行驶150米,过一环路府青路立交桥,在第2个出口,朝红星桥方向,左前方转弯进入府青路

17) 沿府青路行驶2.5公里,右转进入蜀都大道

18) 沿蜀都大道行驶30米,直行进入总府路

19) 沿总府路行驶880米,过右侧的成都红旗商厦约140米后,直行进入蜀都大道

20) 沿蜀都大道行驶600米,到达终点(在道路右侧)

终点:成都市

以上供您参考 希望能帮到您

还望采纳 谢谢

7. 61号界碑在新疆哪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

  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适用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适用本法。

  第五条 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八条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章 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第十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第十一条 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第十二条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第十三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 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第十五条 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第十六条 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20日。

  第十七条 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

  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

  第十八条 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法的规定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行为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有立功表现的。

  第二十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四)6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

  (二)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70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强行进入场内的;

  (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

  (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

  (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

  (六)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

  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12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二)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第二节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罚

  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一条 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处5日以下拘留;故意隐瞒不报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二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一)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的;

  (二)移动、损毁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以及其他边境标志、边境设施或者领土、领海标志设施的;

  (三)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或者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的。

  第三十四条 盗窃、损坏、擅自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或者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响导航系统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不听劝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盗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的;

  (二)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

  (三)在铁路线路、桥梁、涵洞处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

  (四)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的。

  第三十六条 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或者火车来临时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抢越铁路,影响行车安全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二)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

  (三)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第三十八条 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对组织者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日以下拘留。

  第三节 侵犯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16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第四十一条 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

  第四十六条 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节 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第五十一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第五十三条 船舶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或者岛屿的,对船舶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

  (二)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

  (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予以取缔。

  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

  第五十五条 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第五十六条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

  (三)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

  (四)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

  第六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

  (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三)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

  (四)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暂予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六十一条 协助组织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 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偷越国(边)境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进行爆破、挖掘等活动,危及文物安全的。

  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偷开他人机动车的;

  (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或者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

  (二)在公共场所停放尸体或者因停放尸体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听劝阻的。

  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

  (二)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的;

  (三)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

  明知他人从事前款活动,为其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第七十三条 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四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第七十五条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六条 有本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的行为,屡教不改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

  第四章 处罚程序

  第一节 调查

  第七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第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十九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第八十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时,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

  第八十一条 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的公安机关决定。

  第八十二条 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第八十三条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第八十四条 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询问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更正。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询问的人民警察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被询问人 要求就被询问事项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人民警察也可以要求被询问人自行书写。

  询问不满16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

  第八十五条 人民警察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可以到其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人民警察在公安机关以外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

  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同时适用本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

  第八十六条 询问聋哑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有通晓手语的人提供帮助,并在笔录上注明。

  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配备翻译人员,并在笔录上注明。

  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第八十八条 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检查笔录,由检查人、被检查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

  对扣押的物品,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对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对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及时退还;经核实属于他人合法财产的,应当登记后立即退还;满6个月无人对该财产主张权利或者无法查清权利人的,应当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第九十条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有争议的专门性问题的,应当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鉴定人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

  第二节 决定

  第九十一条 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5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第九十二条 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1日,折抵行政拘留1日。

  第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对没有本人陈述,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但是,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第九十四条 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

  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九十五条 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

  (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九十六条 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第九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2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第九十八条 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2000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

  第九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30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30日。

  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第一百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第一百零一条 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人民警察应当向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出示工作证件,并填写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有被侵害人的,并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前款规定的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姓名、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公安机关名称,并由经办的人民警察签名或者盖章。

  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经办的人民警察应当在24小时内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

  第一百零二条 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节 执行

  第一百零三条 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被处50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

  (二)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

  (三)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所属的公安机关;在水上、旅客列车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或者到站之日起2日内,交至所属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罚款之日起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第一百零六条 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被处罚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被处罚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一百零七条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200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第一百零八条 担保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三)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四)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第一百零九条 担保人应当保证被担保人不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

  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致使被担保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由公安机关对其处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一十条 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交纳保证金,暂缓行政拘留后,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保证金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已经作出的行政拘留决定仍应执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 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被撤销,或者行政拘留处罚开始执行的,公安机关收取的保证金应当及时退还交纳人。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公正、严格、高效办理治安案件,文明执法,不得徇私舞弊。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禁止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打骂、虐待或者侮辱。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不严格执法或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处理。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安机关依法实施罚款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第一百一十六条 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赔礼道歉;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1986年9月5日公布、1994年5月12日修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同时废止。

8. 新疆3号界碑在哪里

中国到俄罗斯2850公里。俄罗斯的东南面是直接与中国接壤的。俄罗斯横跨欧亚大陆,东西最长9000公里,南北最宽4000公里。邻国西北面有挪威、芬兰,西面有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波兰、白俄罗斯,西南面是乌克兰,南面有格鲁吉亚、阿塞拜疆、哈萨克斯坦,东南面有中国、蒙古和朝鲜。东面与日本和美国隔海相望。海岸线长33807公里。大部分地区处于北温带,以大陆性气候为主,温差普遍较大,1月气温平均为-5~-40℃,7月气温平均为11~27℃。扩展资料中国与俄罗斯接壤的城市:

1、珲春市隶属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地处吉林省东部,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东南,政区以珲春岭为界与俄罗斯滨海边疆区的哈桑区接壤,边境线全长246千米。珲春市是中国唯一地处中、朝、俄三国交界的边境城市。

2、满洲里市满洲里市,是由呼伦贝尔市的5个县级市之一,为内蒙古自治区计划单列市。满洲里西临蒙古国,北接俄罗斯,是全国最大的陆路口岸城市。中俄边境满洲里管段全长101.1公里,其中满洲里辖区内的国境线全长54公里(包括水界12.7公里)。

3、绥芬河市绥芬河市,是牡丹江市的5个县级市之一,驻地绥芬河镇。绥芬河市因境内的绥芬河而得名,绥芬河是一座风光秀丽的边境山城,东与俄罗斯滨海边疆区接壤,边境线长27公里。

4、东宁市东宁市,位于黑龙江省东南部,东与俄罗斯接壤,边境线长179公里,南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汪清县、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珲春市相邻,是东北亚国际大通道上重要

9. 中国第39号界碑在哪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湛江红树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红树林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保护红树林湿地生态系统及其生物多样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红树林保护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红树林保护区,是指经国务院或者其授权批准的红树林保护区总体规划所确定的位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保护区域。

  在红树林保护区内从事生产、建设、资源保护、科学研究、科普教育以及开发利用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红树林保护区实行保护优先、严格管理、合理利用和持续发展相结合的原则,妥善处理自然资源保护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及群众生产生活的关系。实行统一领导、分区管护和协同参与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将红树林保护区生态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利于发展的政策措施,支持红树林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协调解决红树林保护区保护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有关县(市、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同参与红树林保护区的管护工作,协调红树林保护区和本地区生态保护与发展利用的关系。

  林业、公安、环境保护、海洋渔业、农业、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水务、旅游、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红树林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红树林保护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红树林保护区的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自然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组织编制红树林保护区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制订管理制度并实施;

  (三)落实管护措施,加强红树林的巡护和执法,严格管理红树林湿地资源;

  (四)组织实施红树林保护区资源调查和环境监测并建立档案;

  (五)组织或者协助科研院校开展红树林保护区的科学研究;

  (六)开展红树林保护区的科普和宣传教育;

  (七)监督管理在红树林保护区实验区开展的生态旅游等活动;

  (八)监督管理涉及红树林保护区的建设项目;

  (九)支持红树林保护区周边地区发展。

  第六条 红树林保护区的森林公安派出机构要协同红树林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红树林及湿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区内治安秩序,依法查办破坏红树林湿地资源案件。当地公安机关应当指导红树林保护区的森林公安派出机构的工作。

  第七条 红树林保护区管理机构可以联合红树林保护区周边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村(居)民委员会、养殖场等有关单位(组织)组建保护委员会,联动做好红树林保护区内红树林湿地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鼓励专家、志愿者以及社会公益组织等依法参与红树林湿地资源保护相关工作。

  第八条 红树林保护区基础设施和管护能力建设经费,报请国家和省主管部门安排专项资金解决。日常管理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

  保护区管理机构可以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以及其他合法资金,用于红树林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红树林保护区内红树林湿地资源的义务,有权检举、控告破坏、侵占红树林保护区内红树林湿地资源的行为。举报核查属实的,可以给予举报者适当奖励。

  第十条 红树林保护区的自然资源依法实行有偿使用。进入红树林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拍摄影片及其他旅游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红树林保护区管理机构缴交保护管理费,用于红树林保护区的建设和保护事业。

  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依法利用红树林保护区自然资源时,不得破坏、侵占其水面、滩涂等湿地及依附湿地栖息、繁衍、生存的红树林等野生动植物资源,不得非法改变其自然属性。

  第十一条 红树林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三个功能区,依法分别采取相应的管护措施。各功能区的具体范围、面积及界线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批准的文件为准。

  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缓冲区禁止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的目的,需要进入缓冲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经红树林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并将活动成果的副本提交红树林保护区管理机构。

  经红树林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实验区可以从事科学实验、教学实习和科普教育活动,可以适度开展符合保护区规划和生态保护方向的生态旅游、观光农业等活动。

  第十二条 在红树林保护区实验区开展生态旅游,必须符合红树林保护区总体规划,由红树林保护区管理机构编制方案,方案应当符合红树林保护区管理目标。

  生态旅游活动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方案进行,并加强管理。修建生态旅游设施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安全和环保标准,不得影响红树林资源保护,不能破坏生态环境。

  第十三条 在红树林保护区实验区从事生态旅游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经批准进入红树林保护区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红树林保护区的有关规定, 接受红树林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监管,不得阻挠正常管护工作。

  不再从事生态旅游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利用单位和个人应按要求及时清除原修建的建(构)筑物、通道等。未能及时清除且经催告限期内仍不清除的,由红树林保护区管理机构依照法定程序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原利用单位和个人承担。

  第十四条 红树林保护区的范围、面积、界线及功能区一经划定,应当依法造册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或者调整,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或者调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上报有权机关批准。

  第十五条 红树林保护区管理机构按照红树林保护区规划,根据管护工作的需要,设立界碑、界桩、护栏、护网、标识牌、保护标志等管护设施。

  红树林保护区的管护设施依法受保护。

  第十六条 红树林保护区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毁林挖塘、填埋造地、围堤、采矿、采沙、取土、放牧等破坏、侵占红树林湿地的行为;

  (二)从事水产养殖、畜禽饲养;

  (三)向区内排放有毒有害污水,投放可能危害水体、水生及湿生生物的化学物品,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蚝壳蚝桩等固体废弃物;

  (四)采用电、炸、毒及绝户网等方式捕捞作业;

  (五)擅自修建阻水、排水设施截断红树林湿地的水系与外围水系的贯通;

  (六)擅自移动或者破坏界碑、界桩、护栏、护网、标识牌、保护标志等管护设施;

  (七)未经批准在实验区内组织旅游活动,修建旅游设施或者其它用途的构筑物;

  (八)其他破坏红树林资源、生态环境或者对保护对象造成危害的行为。

  区内因历史原因存续的各类养殖场所占用的红树林湿地,市人民政府依法采取分期分批回收、异地增补红树林面积、生态补偿等方式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禁止在红树林保护区内砍伐、移植、采摘红树林和其它毁坏红树林行为。因科研、医药或者更新、改造、抚育等正当需要的,应向红树林保护区管理机构申请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八条 禁止在红树林保护区内猎捕鸟类等野生动物和捡拾鸟蛋、捉雏、毁巢等行为;禁止以鸣笛、追赶等方式惊吓鸟类,干扰鸟类觅食、繁殖。

  在鸟类迁徙期、繁殖期,禁止从事影响鸟类栖息、繁殖的活动。

  红树林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勺嘴鹬、黑嘴鸥、黑脸琵鹭等珍稀鸟类及其栖息地的保护管理;可以适时对鸟类重要栖息地封闭性管理,防止观鸟、摄影等人为活动的干扰。

  第十九条 红树林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引进外来物种,保护本地物种和生物多样性。加强对互花米草等外来入侵物种的监测和科学研究,采取综合措施及时防治和控制扩散。

  第二十条 红树林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除按照批准规划,可以建立野外观测站、巡护小道等自然保护管理用途的小型永久性设施外,禁止建立任何非自然保护管理用途的设施。

  因历史原因在核心区和缓冲区内存续的项目,对生态环境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依法关闭或者迁出;原有项目确需进行翻新、改造或者维护的,应当依法履行审批手续,采用与生态环境相协调的材料和工艺。

  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自然资源或者自然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按期完成治理任务。

  外围保护地带内建设的项目,不得损害区内生态环境质量;已经造成损害的,应当采取生态修复等补救措施,按期完成修复任务。

  第二十一条 红树林保护区管理机构基于管护职责依法对红树林保护区内的土地资源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区内土地原则上不得征收、占用,确因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需要征收、占用的,应当依法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实行占补平衡。

  经审核批准征收、占用区内土地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的标准交纳生态补偿费等费用。未兑现相关补偿费用、未获批准使用林地湿地的,不予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第二十二条 因历史原因存续在红树林保护区实验区内的养殖场,在整治清退前,不得擅自扩大养殖面积和改变水产养殖用途。养殖场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对养殖场内及围堤周边的红树林负有保护责任。

  养殖场应当保持自然纳潮,保证红树林自然生长,不得损毁养殖场内及围堤周边的红树林。因养殖经营活动不当造成红树林枯萎或死亡的,经营者应当采取生态修复等补救措施,按期完成修复任务。

  第二十三条 红树林保护区建立生态补偿制度。生态补偿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区内自然资源的保护管理。

  红树林保护区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落实区内生态公益林补偿政策,保障红树林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护需要,改善周边居民的生产生活。

  申请在红树林保护区实验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预先制作生态影响评价报告,按照报告落实生态保护措施与补偿方案。

  第二十四条 红树林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协同当地人民政府,帮助周边社区发展经济,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可以支持周边社区利用实验区资源适度开展符合生态保护方向的生态旅游、观光农业等活动;也可以把部分管护任务或者其它劳务承包给周边居民,增加其经济收入。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红树林保护区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依法作出限期治理、恢复原状、生态修复等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一)未经批准进入红树林保护区或者在区内不服从红树林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的;

  (二)经批准在红树林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采集标本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向红树林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

  (三)擅自移动或者破坏红树林界碑、界桩、护栏、护网、标识牌、保护标志等管护设施的;

  (四)在红树林保护区内毁林挖塘、填埋造地、围堤、采矿、采沙、取土、放牧等破坏、侵占红树林湿地,以及猎捕鸟类等野生动物的;

  (五)未经批准在红树林保护区的实验区内组织开展旅游活动、擅自在实验区建筑旅游设施和其它构筑物的。

  红树林保护区内违反林业、农业、水务、国土资源、海洋渔业、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红树林保护区管理机构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毁坏红树林保护区内红树林资源,当事人被依法作出责令停止毁坏行为、限期恢复种植决定,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的,由红树林保护区管理机构依照法定程序代为恢复种植,所需的恢复种植合理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毁坏红树林资源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红树林保护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或者生态修复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妨碍红树林保护区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红树林保护区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怂恿、包庇他人违反本办法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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