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38条内容及新解读(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内容及新解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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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38条内容及新解读(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内容及新解读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包括合同期限、工资支付、劳动条件及保护、离职分配等。本文将为您详细解读《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内容及最新解读。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可以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者试用期限。固定期限一般为一年,但可以约定较短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双方可以在劳动关系终止前随时解除合同,但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应当提前十五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并发放经济补偿;试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但有一定情形时,可以延长至一年,但仍应当发放经济补偿。

二、工资支付

第三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载明劳动者的工资标准及支付办法。工资标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及工作内容,按照月发放工资。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支付因劳动成果产生的工资、奖金及其他应付款项。

三、劳动条件及保护

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安全、健康的劳动条件以及有关的劳动保护。在劳动者施工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劳动保护用品,组织施工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四、离职分配

第三十八条规定,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离职补偿金、计算机离职补偿金及其他应付款项。离职补偿金和计算机离职补偿金的计算方式有特殊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支付离职补偿金及计算机离职补偿金。

五、其他约定

第三十八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可以自由约定劳动者的其它权利义务。但是,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国家规定,不得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以上就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内容及最新解读,综上所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主要规定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资支付、劳动条件及保护、离职分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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