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决书范文案例(第一审刑事判决书范文) 第一审刑事案件判决书

日期: 栏目:常识 浏览:6

刑事判决书范文案例(第一审刑事判决书范文) 第一审刑事案件判决书

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西铁检诉诉刑抗〔2017〕1号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以(2016)陕7102刑初46号刑事判决书对本院起诉的被告人唐某某、王某某涉嫌盗窃、过失致人死亡一案做出一审判决:一、被告人唐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三、随案扣押火车门钥匙二把、双面刀片一片半、方形黑色单肩挎包一个、水滴状黑色单肩挎包一个,予以没收,随案备查;四、随案扣押的VIVO牌X6D型、LETV牌X500型手机各一部,发还失主;五、责令被告人唐某某、王某某退赔失主人民币3000元;六、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甲、李某某、郭某某的民事诉讼请求。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认定唐某某、王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错误,理由如下:

一、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唐某某、王某某打开火车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错误。

首先,被害人张某某之所以坠车,是因为他在追逐唐某某的过程中火车门处于打开状态,与车门是否被锁并无关联。其次,从列车员贾某某、李某甲以及乘客赵某某、毛某某、范某某等人的证言来看,4号车厢的车门在案发前后处于关闭状态,但张某某坠车的事实则表明,车门曾被打开过。再次,结合唐某某、王某某二人持有火车门钥匙,特别是他们从4号车厢的车门攀爬火车顶的行为可知,唐、王二人曾经打开过4号车厢的车门,而紧追唐某某以致坠车的张某某,正是此时掉下火车(据王某某供述,在唐某某爬上火车顶的过程中,他曾看见一白色物体从4号火车门处掉落。而张某某死时正穿的是浅色T恤)。最后,既然唐、王两人是案发前后唯一打开过车门的行为人,那么自然也就与张某某的坠车存在事实与逻辑上的双重关联。

二、判决书认定被害人张某某的死亡与被告人唐某某、王某某的行为无刑法上的直接因果关系,错误。

首先,刑法上强调的是因果关系,即犯罪构成要件中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也就是没有前者行为就没有后者结果,前者为后者之因。故判决书中所说“直接因果关系”,表述不准确。其次,从案件已有证言可知,被害人张某某在案发前处于睡眠状态,其之所以追赶唐某某,完全是因为唐某某盗窃了他的财物。再次,张某某之所以坠车死亡,看似是因为意外所致,然而如上所言,如果唐某某不盗窃张某某的财物,张某某就不会追赶唐某某,此其一。其二,张某某在追逐唐某某之前原本处于睡眠状态,他是在被人叫醒后仓促追赶,当时他头脑不可能很清醒,加之深夜时分视线不清,他又急于追回所失财物,所以也就不会特别留意到车门是否被打开,并加以防护。就此而论,若无唐、王二人的盗窃行为以及打开车门的举动,则张某某就不会追赶并发生坠车死亡的结果。最后,据王某某供述,在唐某某攀爬车顶的过程中,他曾看见一个白影从车门掉下,于是就问唐某某有否关闭车门,并要求唐某某把车门关闭。这表明,两人对于车门打开的危害性是知道的。这又从反向证明,两人逃逸后未关闭车门的行为与张某某的死亡直接相关。

三、被告人唐某某、王某某的行为分别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所谓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如上所论,唐、王两人作为火车上行窃的惯犯,其对于火车门打开的危害性是了解的,对于被害人丢失财物后进行追赶的可能性是有所预见的。所以王某某在唐某某盗窃之前就先躲到了火车顶,而唐某某也于案发后逃到了火车顶。只是唐、王二人没有预料到的是,在他们眼里的“安全”通道和阻止被害人追赶的“有效”手段的火车门,在张某某急于追回财物,却因为刚刚醒来头脑不清、视线模糊的状态下,竟变成了夺命的深渊。鉴于唐某某、王某某的犯罪行为与被害人张某某死亡具有密切关联性,以及唐、王两人犯罪时疏忽大意的主观心态,故唐某某、王某某分别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综上所述,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16)陕7102刑初46号刑事判决书关于被告人唐某某、王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认定错误。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17年6月10日

您还可以搜索:第一审刑事案件判决书,第一审刑事判决书写法,刑事第一审判决书格式,第一审刑事判决书首部,第一审刑事判决书标题,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的判决,刑事案件一审判决书,法院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的功用,刑事诉讼一审判决书④

本文地址:https://caijingdemo.com/changshi/51462.html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