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徐汇法院投诉电话?法院投诉电话12368好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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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徐汇法院投诉电话?法院投诉电话12368好用吗

投诉举报法院工作人员的几种方法

有的地方支持网上立案,审查通过后,也不需要再邮寄纸质材料,有的地方则需要,各地立案庭规定不同,不能网上立案的,则可以邮寄立案,距离不远还可以去现场立案,没有规定必须去现场才能立案,有的地方法院还支持网上行政诉讼立案。

材料不齐,法院应明确告知需要补充什么材料,不构成立案条件的,法院应出具不立案裁定书,原告不服可以去上级法院投诉或起诉,上级法院审查后,如果符合立案条件,会下发到基层法院开庭审理,对不立案裁定书不服的,还可以向检察院12309控告。

符合立案条件的不立案、不立案也不告知理由、不出具裁定书、故意拖延立案、给立案制造障碍等情况,认为工作人员没有依法办事,可以信访投诉,方法很多。

1、直接打12368找到受理法院或上级法院的信访投诉,外地加区号。

2、访问受理法院官网或上级法院官网,看看有没有互动信访、或公开的投诉电话、邮箱。

3、访问最高法官网投诉,不过需要提供具体工作人员姓名才行。

4、对法院的审判活动、裁定、判决等行为不服,还可以向检察院控告申诉。

5、访问中国法院网,给大法官留言进行投诉,如下图:

立案庭心酸往事

一个涉及特许经营或者品牌合作的合同纠纷,如果有律师参与,通常要跑三趟法院;

一个涉及特许经营或者品牌合作的合同纠纷,如果没有律师参与,通常要跑N次法院,往往还是立不上案。

请看上海市高院发布的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的一个文:

为了调整知识产权法院成立后的级别管辖以及静安闸北两区“撤二建一”后的地域管辖,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并发布《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本市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沪高法[2016]35号),现将该规定公告如下: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本市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

为进一步完善上海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机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上海法院实际,对本市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管辖作如下规定:

一、【基层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

特许经营合同

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但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应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的除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上述案件,不受诉讼标的额限制。

二、【知产法院管辖】知识产权法院管辖下列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一)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市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本市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第一审民事案件,以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对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

(三)对基层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知识产权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案件。

三、【高级法院管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一)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市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对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第一审民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

(三)对知识产权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案件。

四、【跨区划片集中管辖】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浦东新区辖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黄浦区人民法院管辖黄浦区、长宁区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杨浦区人民法院管辖杨浦区、虹口区、宝山区、崇明县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徐汇区、松江区、金山区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闵行区人民法院管辖闵行区、奉贤区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普陀区人民法院管辖普陀区、静安区、嘉定区、青浦区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

五、【解释】本规定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六、【施行】本规定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1年第8次会议讨论通过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一审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的规定》(沪高法(审)[2011]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再结合《民事诉讼法》119条: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

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通常,如果你审查合同自认为涉及到特许经营,被告住所地法院无权管辖,应该到集中管辖法院立案,那么,集中管辖的法院会用尽全力告诉你——不属于知识产权纠纷,知识产权案件由专人审查立案,今天他人不在,什么时候在不清楚等等,你再回到被告住所地法院,被告住所地法院会请示领导,领导说确实是特许经营合同,还是让你去集中管辖法院立案,然后两个法院扯皮正式开始,作为当事人的你,根本搞不清楚法院在干嘛?本来打算自己跑跑省点律师费,结果跑断了腿,案子还一直在法院外。

如果是律师,最坏情形是一去一回搞清楚了法院想干嘛,然后一场撕逼是不可避免的。。。

即使是立个案,要查的法律规定也不能少: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一、特许经营的法律特征是什么?如何认定特许经营合同?

答:特许经营的法律特征如下:一是特许人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以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商业秘密、字号商号等具有知识产权属性的经营资源;二是被特许人在特许人授权的特定经营模式下使用特许人的经营资源;三是被特许人应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在审判实务中,存在着特许经营合同性质难以把握等问题,如有的特许经营合同名称为加盟合同、连锁经营合同、品牌专营合同;有的名称为项目合作协议、专柜经营协议、特约经销协议等等。我们认为对特许经营合同性质的把握应采取实质性认定原则,即应当根据合同是否具备了特许经营的法律特征予以认定,而不能仅以当事人所签合同的名称来认定。

二、什么是经营模式,经营模式有哪些表现形式和特点?

答:经营模式是指由特许人提供的,可以被被特许人复制的管理、经营方式、形象标志以及产品或者服务渠道的总和。经营模式可以体现在特许人的企业文化、经营理念、管理标准、促销策略、质量控制措施及店铺装修设计等多个方面。经营模式一般具有统一化、规范化、标准化、可复制化等特点。

(以下内容略)

法条准备工作基本完成,剩下的需要胆量和勇气了:

当你把材料拿到立案法官那,不出意外的话法官仍然会跟你说:“这个案件要到XXX法院去,这个是特许经营合同,我们这里不管的,”然后你拿出上海高院对特许经营的规定告诉他,这就是个普通合同纠纷,根本就不涉及知识产权,不符合这个规定的第几几条,此时,如果是演技派的法官开始表演了“还说不是知识产权,你看你这个证据材料,这不是授权书吗,有这个就算,我肯定不能给你立的”,这个时候,你也灵机一动:法官,这样好吧,授权书这个证据我撤回了,你给我立案吧”,法官楞了一下,脸色开始难看“我们肯定要做基础证据的审查的,你撤回了我们也要审查的,现在审查已经不通过了,你还想怎么样,还想怎么样啊!”,你不依不饶“法官,现在立案登记制,不应该实质审查证据了。”法官终于火了“今天你这个案子必须到XXX法院去,我绝对不会给你立。”

谈判陷入僵局,你也愤怒了,“那好,法官,麻烦你给我一个书面的不予受理裁定”,这个时候,法官要原地爆炸了“不可能,我只能给你一个书面通知,告诉你涉及知识产权,去XXX法院立案”,“法官,按照法律规定,不立案应该要给一个书面裁定,不是通知”,“你再说,我书面通知也不给你了,你赶紧走,不然我叫保安来了”,这时候,是不是觉得法律特别苍白,这是在法院,竟然没人愿意和你讲法,另外,保安真的过来怎么办?你该怎么怼回去啊?

别慌,回到你的理性思维上来,保安来了能拿你怎么样?你是律师啊?你犯法了违法了吗?现在是谁在违法?保安来了应该把谁带走?如果保安非要把你带走怎么办?——报警啊,于是怼回去,“法官,保安来了我也不怕,我有法律依据,他真过来碰我我就立刻报警,另外,我最近身体不舒服。。。”

法官开始用冷眼看你了,因为他发现你并不是那么容易吓唬的人,现在轮到你出牌了,“我要见庭长”,其实即使你不要见庭长,此刻的法官也想搬领导出来了,于是他迫不及待的告诉你,领导在后面审判大楼里,让你自己去找,法官只是想把领导搬出来,他当然知道不能直接告诉你怎么找到他领导,你想问其他工作人员?不可能的?现在你身旁所有的法官和法官同事都希望你立刻消失。

经过一番周折,你还是找到并打通了领导电话(部分技巧省略),开始诉苦:

XX庭长,我们一个普通合同纠纷,你们非说涉及知识产权,立案法官让我们到XX法院,XX法院说不涉及知产,让我们回来,已经来回折腾好几趟,现在是第XX趟来了,还是不给立案,也不给裁定书,

我们和对方本来争议就不大,很容易就能调解的,

法院一直不收,

再这么下去我们只能去上访了

!庭长说“你等一下,我问问情况,是几号窗口啊”,如实回答后,过了两分钟,电话那边传来庭长声音“你还去那个窗口,我们先收下吧。”

终于回到原来窗口,这次法官态度有明显变化,当然还是不忘给你个下马威,“你不要以为是你见了领导,我就给你立的,要不是刚刚高级法院反馈那边XX法院立案庭有故障,是不可能给你立的。”你当然知道要见好就收,于是笑脸相迎,“对不起啊,法官,真不是非得找领导,实在是弄不下去了,来了好几趟了,真不是诚心的,”心里却想“要不是见你领导,早就被你赶出去了啊”,立案完成后,法官开始越来越贴心了“你们年轻律师就是冲动啊,情商太低,动不动就找领导,你说清楚态度好点,说这个案子诉调可以成功的,不早就给你立了吗???”“好吧,不好意思,谢谢法官了”“嗯,给你说清楚啊,这个案子标的额大,诉调法官怕调解不成,你们要主动打电话联系诉调法官,跟他说清楚哦”

立案工作最终在欢乐祥和的气氛中正式结束。

(以上内容纯属虚构,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最后还是想说一句,年轻人不要太冲动,但找领导还是或多或少有点用的(前提是能找的到^_^)。

目睹上海徐汇法院刁难立案人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本坐落于龙漕路128号,而立案庭却设在文定路209号,两者相距3公里,不同于其他法院,到这里提交立案材料必须先在一楼接受初步审核,标识为“诉讼引导”,通过审核后才能给你一个到楼上交材料的排队号。

2019年11月1日,星期五。

按照惯例,周五的下班时间是15:30。何先生从浦东辗转地铁到达时已经接近15点,负责审核材料的一位中年女法官(应该是非员额)首先看合同的管辖地,该案系合同纠纷。何先生因为与上海海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共同经营网约车业务产生纠纷,此前已有其他4位司机同事在徐汇法院起诉了海博并都受理立案且相继开庭。

何先生曾经与其他司机同事为此纠纷接受过上海教育电视台帮女郎栏目的采访,2018年12月4节目播放后立即遭到海博公关的活动而下架。

该法官看到合同末页约定的管辖地是徐汇法院,但对何先生的第一项诉求“返还车辆和牌照”提出异议,认为合作经营合同中不能体现车辆是原告的,不能要求返还。何先生辩解,因为有合同纠纷,海博将其车辆秘密扣押了,所以要起返还。而其证据之一的《购车合同》可以显示何先生是出资人,与海博只是挂靠关系。但该法官坚持认为不可以,声称即便车辆是你的,但购车协议的管辖地不属于徐汇法院。

争论过程中,该法官进一步向何先生进行了“普法教育”。诉讼请求是依据证据来确定的,你提交了2份证据,经营合同和购车协议是两个不同的关系,依据经营合同来起诉,徐汇法院有管辖权,依据购车协议只能去其他法院。

眼看僵持了好久,虽然何先生辩称其他同事都以相同诉求开过庭,但该法官不为所动。无奈之下,何先生将第一项诉求取消,用笔划去,改为请求撤销合同。但该法官说手写的不行,必须打印,并且告知马路对面有打印店,同时也声称临近下班今天来不及,明天再来。

另外一个老大爷,拿着一叠厚厚材料,被认为起诉状格式不符要求,要他回去重新弄,引发争执。

第二条上午9点不到,何先生就来到了窗口开始排队。这次换了一个审核女法官。看了何先生的材料后,说合同复印件尾页海博公司份公章看不清,真实性无法确认,要求出示原件。何先生的原件不知道放在哪了,赶紧打电话给家人寻找。

这时,一对母女的诉状也被拦截,原因是被告信息不完整,虽然诉状上有明确的身份证号码和地址电话,该法官要求户口本复印件等材料,气得年长的老太太大骂不已:问过好几个律师都说可以,到了这里却说不可以。

何先生的家人终于找到合同的原件并拍照发了过了,然后把照片中鲜红的图章展示给该法官,同时附上千百遍甜言蜜语,求爷爷告奶奶,历经千辛万苦拿到了一个排队号。

司法改革的最大亮点一直被认为是改立案审查为立案登记,法院案多人少也是实情,但为了减少办案量,用这种刁难立案人的方法实在不敢恭维。去年,上海金山法院故意刁难外地律师三次取消开庭的恶性事件反映出某些法官已经丧失道德底线。

大家深知,全社会最重要的三个职业教师、医生、法官中,法官是最后的底线,如果法官都不能信任,那么公平正义如何防守?刚刚落马的上海杨浦区法院院长再一次给大伙敲响警钟,权力离不开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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