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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离婚

第一节婚姻登记处同意离婚

一个

离婚登记条件(不能草率离婚)

法语谚语

在中国,男女婚后离婚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协议离婚;二是诉讼离婚。协议离婚是指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通过婚姻登记机关达成离婚协议,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程序。但实际上,并不是所有的离婚协议都会得到婚姻登记机关的认可,需要具备一些法定条件,婚姻登记处才能批准离婚登记。

协议离婚中婚姻登记机关准予离婚登记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双方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你必须办理了结婚登记,持有结婚登记证。离婚的主体是夫妻,那些没有登记结婚的同居者是不会登记离婚的。(2)双方自愿离婚。双方离婚意愿必须真实一致。通过欺诈或胁迫达成的离婚协议将不予登记。(3)双方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并亲自前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离婚登记,婚姻登记处不予办理,其他人也不能办理,只能本人亲自到婚姻登记处办理。(4)双方就子女抚养、财产、债务达成协议。协议内容应包括离婚后由哪一方行使对子女的直接监护权,子女抚养的负担及其数额、期限和支付方式,非直接抚养方对子女的探视时间和方式等。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债务的清偿、离婚的赔偿、离婚损害赔偿、对生活困难的一方的经济帮助的约定,应当符合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同时,男女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时,还需要提交《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证明材料和婚姻登记机关有管辖权的条件。与诉讼离婚相比,协议离婚具有程序简便、对抗性低的特点。

法官声明

01

办理离婚登记,需要符合法律法规所列条件。除了自愿离婚、共同办理、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外,还需要提交相关证明和证明材料。详情请参阅《婚姻登记条例》中有关离婚登记的章节。

02

涉及港澳台、华侨、外国人的离婚登记,男女双方应当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还需要提交有效通行证、身份证、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以及《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其他材料。

[S2/]03

一旦办了离婚登记,双方的婚姻关系就解除了。双方自愿恢复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

民法条款

第1076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愿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事项的协商一致意见。

两个

离婚登记流程(离婚需要处理家庭问题)

法语谚语

近年来,网络上频频出现“闪婚闪离”的新闻,也引发了很多关于爱情和婚姻的讨论。越来越多的离婚带来的不仅仅是婚姻的解除,还有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一系列问题,如果处理不当可能引发恶性事件。“家和万事兴”“家庭是社会的细胞”。离婚数量的增加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社会不和谐因素,影响了社会稳定。为了应对不断上升的离婚率,遏制草率离婚,《民法典》规定了提交离婚登记申请后30天的冷静期。不管有没有闪电离婚,离婚登记都要按照相关程序进行。离婚登记的程序主要载于《婚姻登记条例》。

按照这个规定,离婚登记有三个步骤:

(1)应用。根据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自愿离婚的,双方应当共同向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申请时应出具以下证件:户口簿、身份证;我的结婚证和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除上述第二、三项规定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外,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地区的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有效通行证和身份证,华侨和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2)复习。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严格审查当事人出具的相关材料。审查过程中最重要的环节是审查离婚登记双方当事人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询问相关情况。比如双方是否达成离婚协议,是否存在欺诈、胁迫、诈骗等违法现象等。,以及子女的安排和财产的分割是否合理。当事人应当提供真实情况,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发现离婚当事人有违反民法典行为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不予登记。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注册。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对当事人确实自愿离婚,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登记并发给离婚证,正式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其他登记事项同时发生法律效力。

为了维护家庭稳定,防止草率离婚,民法典在协议离婚部分增加了离婚冷静期,在上述第二步之后增加了离婚冷静期的内容。在婚姻登记处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天的冷静期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处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冷静期届满后30日内,双方应亲自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证;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即双方需要在提出离婚登记申请30日后共同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领取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才予以离婚登记。离婚冷静期是法律上的新生事物,引起了社会的广泛热议。民法典中离婚30天的冷静期,给了男女双方一个理性思考的机会,向婚姻双方传递了一个信号,即珍惜婚姻,反对草率离婚,体现了国家维护婚姻稳定的态度和决心。

通过案例解释

案例一小刘和小李通过网恋认识,并于2016年2月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很好,有两个孩子。2019年底,妻子小李通过查看丈夫小刘的微信聊天记录,发现小刘与他人聊天语言暧昧,气愤地要求离婚,并给家人打电话。小刘无奈同意,两人于2020年1月到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离婚。三个月后,小李带着两个孩子忙得不可开交。两个孩子整天喊着找爸爸。小李也觉得自己当时太仓促了,主动要求小刘复婚。

案件二原告林某荣与第三人陆于1979年8月登记结婚,并取得坎市镇京字第121号结婚证。1994年8月7日,原告林某荣与第三人陆持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坎市街道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离婚协议书、结婚证向坎市镇人民政府申请离婚登记。婚姻登记员在《离婚登记申请书》中填写了部分内容(离婚原因、子女安排、财产处置、其他协议及相关单位调解意见一栏未填写),双方申请人、见证人签名一栏中写有陆、林某荣的名字。鲁和两人分别在上面两栏的名字下按了手印。当时由于原告和第三人均没有带照片,无法取得必须贴有照片并加盖婚姻登记专用章的有效离婚证。同日下午,第三人陆独自带着自己与原告从中学时的照片到镇政府办公室。经婚姻登记员在坎市贴上他们的照片并加盖婚姻登记专用章后,陆与人民用坎字第03号离婚证送达陆。事后,陆某旭到永定坎水泥厂上班,并未将林某荣的离婚证交给自己。第三天,原告林到坎市镇人民政府悔过。几天后,第三人陆某旭应婚姻登记员的要求,将林某荣持有的离婚证交回坎市镇人民政府,但林某荣表示不领取离婚证,并向永定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1994年11月21日,永定县人民政府书面答复林说,他的申请不在复议范围之内。同月25日,林某荣向永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坎市镇人民政府于1994年8月7日出具的永勘字第03号离婚证。12月2日,永定县人民法院书面裁定林的诉讼不予受理。林不服,向提出上诉。同月27日,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裁定,原审法院立案受理。永定县人民法院受理后,将陆某旭列为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永定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坎市镇人民政府在为原告林某荣与第三人陆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双方当事人在无法取得附有照片和婚姻登记专用章的有效离婚证的情况下,先在离婚登记申请书“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指纹盖章”一栏按指纹,违反了离婚登记程序。原告在没有离婚证的情况下翻供,符合《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理由正当,应予支持。根据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2017年6月27日修改《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见现行《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三项。),本院于1995年3月9日作出判决:撤销永定县坎市镇人民政府于1994年8月7日出具的(1994)永勘字第03号离婚证。一审判决后,被告坎市镇人民政府、第三人陆不服,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坎市镇人民政府依法受理了陆和林的离婚登记申请,但未作出和送达是否准予登记的书面决定,即予以登记,并要求陆和林在见证人签名栏按手印,撤销康格结字第121号结婚证,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予撤销。因林和陆均未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所以,坎市镇人民政府应对该申请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一审法院判决适当,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据此,依照《福建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六条和《行政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修订)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相关规定见现行行政诉讼法第89条。),本院于1995年4月19日作出判决: (一)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撤销坎市镇人民政府登记陆某白、林某荣离婚申请并注销结婚证的行为。康戈街子第121。(3)坎市镇人民政府对林某荣与陆的离婚登记申请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法官声明

01

离婚冷静期并不干涉双方的婚姻自由,而是给他们一个仔细思考的机会。在离婚冷静期,婚姻双方要冷静审视夫妻关系,慎重考虑离婚对双方的影响,仔细分析双方是否还有和好的可能,切忌草率离婚。

02

离婚冷静期内,一方对已达成的离婚协议中有关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分担的内容反悔的,也可以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S2/]03

如果一方有家庭暴力等危及人身安全的行为,可以选择报警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实施家庭暴力的一方在离婚冷静期内不同意离婚或者撤回离婚申请的,另一方可以选择起诉离婚。

04

在离婚过程中。双方婚姻关系是在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离婚证后才结束的。离婚冷静期内,任何一方不得以夫妻名义与第三者同居或登记结婚,否则构成重婚。

[S2/]05

离婚协议要求双方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违反法定程序的,可以撤销离婚登记。

民法条款

第一百零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领取离婚证;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1078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自愿离婚,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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