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由谁来确定中标人 中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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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由谁来确定中标人 中标人

【中标人】该由谁来确定中标人

西安交通大学第一医院近日投书本报,称其医疗综合楼期工程,是经卫生部批准,投资2.15亿元人民币建设的综合医疗大楼住院楼部分,是提高本地区医疗、教学、科研水平的重大举措。从去年工程立项至今,虽经招标成功,但却迟迟不能开工,严重影响了工作。

工程立项至今已半年,却不能开工,为何呢

2002年11月,第一医院制定了招投标文件,并报陕招标办审查后,开始招标工作。2003年2月12日,开标评标大会在省招标办的监督下,经评标委员会评定,当众宣布,陕航建以第一名排序为中标人,项目经理刘建民。

2月14日,中煤建向陕招标办反映,陕航建项目经理刘建民在建的西北工业大学教学实验楼主体工程未完,不符合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标准5.2.2条“施工临近竣工阶段”的规定,要求取消陕航建中标资格。陕招标办将举报信情况也告知了第一医院。

4月2日,陕招标办给第一医院发了《关于西安交通大学第一医院医疗综合楼期工程施工招标中举报问题的处理决定》,依据建标12号《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5.2.2条项目经理负责的“施工项目临近竣工阶段”的规定,陕航建的项目经理刘建民负责的西北工业大学工程项目的主楼进入收尾阶段,附楼正在建设,……“据此,决定取消陕西航天建筑工程公司的中标资格,依序递补中煤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为新的中标人,项目经理唐增旺。”

对于这个决定,第一医院不服,认为确定中标人是招标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给陕招标办递交有关意见后,4月15日,第一医院给陕航建发了中标通知书,并给陕招标办报告,请求办理中标备案手续。但陕招标办复函明确指示:“不于受理,特此函告”。

5月9日,陕招标办又下发通知指出:“陕航建在投标中没有如实填写在建项目进展情况……你院发给陕航建的中标通知书,应为无效中标通知书”

面对这样的结果,第一医院不能接受,认为,根据《招投标法》第40条,建设部《招投标管理办法》第42条和陕西省《招投标管理办法》第41条的规定,确定中标人是招标人的权利,陕招标办未征求招标人意见,越权决定中煤建为中标人,是对招标人权利的剥夺。

另外,陕招标办《处理决定》中依据5.2.2条中“施工项目临近竣工阶段”的解释,取消陕航建的中标资格,递补中煤建为新的中标人,有失公允。实际情况是中煤建同样有在建工程,只是在开标前自行更换了项目经理。如果中煤建提前更换项目经理符合要求,那么陕航建在中标后,征得建设单位同意更换项目经理,也应该符合规定。

第一医院已于4月15日向中标人发出了书面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结果的或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现在陕招标办让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法律责任谁来承担

面对异议,陕招标办6月9日在给媒体的答复中称,关于交大第一医院工程招标工作的问题,他们一直十分重视,目前仍在积极处理之中。现已查明,陕航建在这次投标中存在“没有如实填写在建项目进展情况”的行为,交大第一医院作为招标人,也没有尽到应尽的审查义务。陕招标办在工程招标中是依法履行监督职能。至于有关企业提出的异议。他们认为主要是对法律法规的理解问题。

建设部法律顾问、中国社科院研究员孙宪忠博士认为,2003年4月2日陕招标办的决定,取消陕航建的投标资格,不论从法理上还是从法律的实际规定看都不妥;决定中煤建为中标人,更是与我国法律的规定不符。因为,在第一顺序的中标人落标后,是否有其他的投标人递补,法律并没有规定,在这种情况下,行政管理部门没有权利为招标人指定一个新的合同伙伴,是否继续订立合同、与谁订立合同、以什么方式和以什么条件订立合同,都是招标人的民事权利,管理机关无权指定上述合同事项。我国招投标法也规定,这些权利都应该由招标人行使。

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省决策咨询委员会委员、西北政法学院法学教授黄河在接受采访时,也同样不认可陕招标办的决定。他认为:政府职能部门必须彻底转变传统的执政观念,放权于企业,放权于社会。要彻底改变“政府机关牵着企业转”的现象,把行政机关为企业服务的功能落到实处。第一医院的医疗综合楼期工程建设是造福当地人民的一件大事,希望这次招投标事件能够早日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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