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违宪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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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违宪该怎么办

遭遇法官违纪违法该怎么办这些救济渠道你得知道……

很多人都有去法院诉讼或被诉讼的经历,那么如果遭遇法官有违规违纪违法等情况时,我们该怎么办呢?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史西宁律师为大家介绍如下监督渠道!

方式一:向法官所属法院反映

1.向法院监察部门反映

对于法官收受贿赂,态度恶劣等违规违纪问题可以向法院监察部门(如区县级一般设有监察科)反应,法院监察部门电话是向外公开的,可以通过查号台或网站查询。

受理内容:主要是违规违纪。

2.向法院院长反应

法院院长对于法院的管理可分为审判管理、司法行政管理和人事管理,法院院长对审判具有领导责任。关于审判内容的投诉,如果法官违规偏袒证据确凿,在审判前可以向法院院长反映。

受理内容:违规违纪方面的,审判程序不合理,审判内容不公正的,主要是在审判前或审判中向院长反映。

方式二:向检察院反映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负责监督法律的执行和实施情况。如果你认为法官有违纪违法或判决不公,枉法裁判等,可以向人民检察院反映。

受理内容: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以及判决不公正的。

方式三:向纪检监察部门反映

若认为执行法官存在违法乱纪,可以到法院当地的监察委员会或纪委投诉举报,对法官违法乱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如果法院所属的纪检部门没能根据事实解决问题,可以依次向上级纪委反映这个问题,如各省市的纪检部门,也可抓住上级党委进行纪检巡查时进行反映,如向中央或省的巡视组反映。

受理内容:由于纪委或监察部门不是法律监督部门,所以主要受理法官违规违纪方面的情形。

方式四:向媒体反映

媒体监督是一种直接有效的监督方式,可以把掌握的情况向各类媒体进行反应,媒体曝光之后,可督促上类监督方式跟进。

方式五:向信访部门反映

向法院的信访部门,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的信访部门,向人民检察院的信访部门进行信访等等,信访一般要逐级上访,但是最主要的还是上面几种方式。

方式六:其他方式

一是可以向法院所在地的

政法委

反应,政法委员会是党委领导和管理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任务是宏观指导、协调、监督、检查人民检察院、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国家安全等部门开展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二是可以向法院所在地的

反应,我国宪法第2条、第3条规定: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统一的国家权力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并接受它的监督。

三是如果法官涉嫌当保护伞或涉嫌参与黑恶势力犯罪,可以向各级

扫黑除恶办公室

进行投诉举报等。

要注意的问题

一是反应问题,不能捕风捉影,要有证据

二是要尊重并来源于事实,不能猜想臆断

三是不能诬告,如果采用张贴大字报或利用QQ群群等传播不实或不法消息,将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是为了提高工作效率,避免重复或无效工作,各种监督方式主要受理实名投诉举报或反映的问题,因此,如遇有此类现象最好实名反映。

法院判错案究竟应该怎么办遇到冤案应该找谁投诉呢

众所周知,法院本是一个“公平、公正”的地方。但是随着近两年打官司的人越来越多,对法院开始不满的人也越来越多。这其中也有一部分当事人打完官司之后都会抱怨,说法院判错了。

那么如果在打官司的时候遇到法院判错的情况,应该如何处理呢?

在中国当下的法律体制中,诉讼法都是两审终审制。所以如果真的有个人或者集体对法院的审判结果有质疑,可以通过再审的程序进行诉讼。再审其实就是对已经生成具有法律效力判决的案件进行重新审理,而且不仅当事人可以提起再审的申请,人民法院和检察院都可以进行再审的申请。

1、当事人想提起再审申请的情况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人民法院想要提起再审申请的情况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市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调解书,上級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案件审理的阶段不同,再审的方式也不同。如果案件的一审判决还没有生效,民事案件可以在15天之内向上一级法院进行上诉。如果案件的一审判决已经生效或案件处于二审阶段,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抗诉处理。

在很多地方法院,由于各种区域因素等原因,导致某些案件存在不公平的现象,从而使很多当事人的权益直接受损。那么遇到法院或者法官不公平判决或者判错的情况,应该找谁投诉呢?

1、找纪检监察机关投诉

由于法院属于国家行政机关,法官属于行政机关的公务员,而纪检监察机关就是受理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和检举。所以想要起诉法院或者法官的话,可以去纪检监察机关。除此以外,纪检监察机关还会受理法院和法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处分的申诉。

2、找法院本院纪检部门投诉

对于法院本院的纪检部门和上面的纪检监察机关相似,主要是对该法院内部人员的工作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纪律的行为检举进行受理,对工作人员不服处分的申诉进行受理。所以,如果想要投诉法官,可以直接找本院的纪检部门。

3、找上级法院进行投诉

根据我国的《法院组织法》规定:对于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如果当事人认为法官有违法判案的行为,可以向上级法院上诉,判决已经生效的,可以申请再审进行纠正。

所以,当事人如果真的遇到不公平审判的情况,都可以进行投诉或者再审申请的。如果经监察机关调查,证明确有法官违法判案的事实,那么可以对法官进行纪律处分,严重的也可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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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法学考研【知行法学丨宪法问答:法律能否成为合宪性审查的对象】

关于法律能否成为合宪性审查的对象,在我国目前的合宪性审查框架下有诸多讨论,参考书目编写的逻辑也经常各不相同。本文结合大家在学习中的发问,以及实然与应然的逻辑思路,为大家作出重要的观点展示,厘清这一问题的前因后果,考试时才能更上一层楼。

我国的合宪性审查体制

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是否可能违宪这一问题,否定者认为不可能,其中一个理由是立法程序,即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全国人大代表表决法律案之前会进行审议。但是合宪性审查体制的第九点是审议阶段的审查,也就是认为审议阶段的审查属于合宪性审查,是事先的审查。如果承认审议阶段的审查是合宪性审查,那么法律是否就成为了合宪性审查的对象呢?

首先,对于审议阶段的审查的讨论和理解。

审议阶段的审查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固有的立法权行使过程中,在对法律草案的审议中进行合宪性审查。知行法学宪法课程中已经明确交代,这种审议阶段的审查是否能够纳入合宪性审查的内容中,作为与备案审查、审查要求、审查建议并列的审查方式仍然存在巨大的学术争论。因此,否定者反对该种审查是我国合宪性审查的方式之一,则同样认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全国人大代表表决法律案之前会进行审议就并非属于合宪性审查。由此能够支撑否定者的观点,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不可能违宪。而肯定者则认为,全国人大在法律草案的审议过程中进行合宪性审查,是我国最高代表机关的合宪性审查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与我国现行《宪法》规定的各国家机关分工职能相符合。

其次,探讨狭义的法律,并且限定于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是否能够成为合宪性审查的对象。

第一,合宪性审查的对象的依据。

宪法依据为我国《宪法》第5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立法法》依据包括《立法法》第98条和第99条。其中发现,法律并不在备案审查的对象之列,同样不在审查建议与审查要求的对象之列。

第二,法律的合宪性审查问题存在肯定说与否定说的学术争议。

否定说认为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不可能违宪。

其理由为:①全国人大的性质决定其立法不可能违宪。全国人大由人民民主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宪法以限制国家公权力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为核心,则全国人大由人民的代表组成并决议通过,符合人民主权原则。②由民主集中制之下,人民对全国人大天然的绝对信任决定。全国人大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一切其他国家机关都有其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其具有最高国家决定权。由人民作出的决议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则以维护人民利益为原则。③由我国的国家体制和全国人大的职权决定。全国人大是宪法的有权修改机关,监督宪法实施的机关,在发展过程中如果出现法律案违背宪法规定及其精神、原则的趋势,则会通过合宪性的解释和修改程序进行及时制止,使其作出合规宪法的理解与适用。④由全国人大的工作责任制决定,全国人大实行集体领导制,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以少数服从多数形成是否通过法律草案的决议。从而在多数人的监督与审议之下,并不会出现违宪的决议。

肯定说则认为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可能违宪。

其理由为:①宪法与法律是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法律形式,存在着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的逻辑关系。②宪法第5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这就在规范层面预设了法律存在违宪的可能,否则《宪法》5条将“法律”写入就是多余。③实务届已有法律违宪的认识。在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在论及合宪性审查时,曾明确指出合宪性审查的对象也应扩及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所制定的法律。

最后,由上述内容我们可以得知,认为狭义的法律可能违宪的支持者,力图运用我国现行的合宪性审查体制,在合乎我国《宪法》规定的前提之下,将法律纳入我国合宪性审查体制。

第一,中国人民大学韩大元教授在《关于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的几点思考》(载《法律科学》2018年第2期)一文中提出:在法律的制定过程中,可以专门增加一个程序,就是由作为专门委员会的宪法委员会,就该当法律草案是否符合宪法进行专门研究并给出报告,实际上属于事先的合宪性控制。

第二,中国人民大学胡锦光教授在《论我国合宪性审查机制中不同主体的职能定位》(载《法学家》2020年第5期“专论”栏目)一文中提出:在不增加新的制度的情况下,适用事前审查,在全国人大的修改案过程中由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不仅修改、说明、而且进行事前的合宪性审查,能够解决这个问题。

第三,中国人民大学王旭教授曾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中的合宪性审查规则建构》(载《中国法律评论》2019年第6期专论栏目)中提出合宪性审查嵌入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的基本框架,其中提出:在设计合宪性审查规则的时候也可以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入手,例如可以在列席会议主体规定方面增加有关法律起草机构的负责人,在程序规则方面可以增加提出对法律草案进行合宪性审查议案的特别程序。该程序涉及也一定程度上为全国人大审查法律草案的过程中进行合宪性审查提供了制度构想。

综上,我们可知:虽《立法法》并未将全国人大对法律草案在审议阶段的审查纳入我国合宪性审查中,与备案审查、审查建议、审查要求并列。但从我国现行的全国人大议事制度设计、我国合宪性审查体制的特征及诸宪法学界著名学者的著作中得知,将全国人大对法律草案在审议阶段的审查纳入我国合宪性审查是制度的现实,亦是立法工作亟需解决的问题。

宪法总论——宪法基本理论(运行论)——合宪性审查——我国的合宪性审查体制

对于宪法学中存在观点争议的问题,必须区分学术争鸣与实定法规定的区别。以实定法规定为最核心的内容和基础,加之以学者的学术观点作为探讨,方为考研学硕宪法学复习的要义。

该问题点明了诸多同学不理解的观点争议内容,在此进行详细解读,让同学们能够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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